工作一年時間,現在辭職了,可以領取失業金嗎?八卦HR2018-12-03 10:33:49

要看具體情況哦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失業人員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其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一年。如果繳納時間不滿一年,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參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由於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於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後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持有關材料到當地經辦失業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式的重要標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失業人員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稽核,看其是否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具備領取條件的,應向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卡,失業人員按規定時間到經辦失業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蕞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