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內部調整是否適用勞動合同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小崔變老崔2018-06-03 07:58:18

感謝邀請。小貧問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該是勞動法中第二十六條的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企業內部調整的情形有很多,主要還是看合同簽訂時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具體分幾種情況:一是企業因經營內容或方向發生變化導致的內部調整。二是企業被收購導致的內部調整。三是企業破產重組導致的調整,這個就不止是內部調整啦。四是不可抗力導致的內部調整。如戰爭、災害等。以上四種情形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餘企業內部常規的人事調整不適用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