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七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