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失去父親未失去母親,算孤兒嗎?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2021-10-19
從法律意義開講,失去父親未失去母親不算孤兒。法律上可被認定為事實孤兒的兒童分為以下四大大類:
1。一是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年滿18週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讀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
2。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失蹤、棄養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3。三是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詢聯絡不到父母資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4。四是未滿18週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你好,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以上(二)、(三)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可以被收養人,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孤兒。
所以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失去父親未失去母親的未成年人,不屬於孤兒的。
法律意義上,失去父親未失去母親不算孤兒。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不滿14週歲,喪失父母的兒童、嬰幼兒。
你好,不算;孤兒是雙親都失去了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