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法》和各地《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章 路產保護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公路用地範圍內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工程設施的,其建築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
在上述控制範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築,應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併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因公路建設、加寬改造等需要拆除臨時性建築時,應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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