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對在樓道堆放雜物的鄰居怎麼處理?有相關條文能有效解決嗎?使用者128284720058322019-12-08 00:21:14

居在門口亂堆亂放雜物,屬於民事糾紛,一般有鄰居之間協商解決、找物業投訴、到法院訴訟三種解決方式。1、鄰居在門口亂堆亂放雜物,影響出行,是比較簡單的民事糾紛,建議鄰里之間首先協商解決,這樣不傷和氣,以後可以更好相處。2、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找物業、業委會或者居委會投訴。物業是居民樓的管理單位,有義務解決樓道亂放雜物問題,也有義務為居民調解糾紛。3、如果物業與居委都解決不好,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判決生效後鄰居仍然不收起雜物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相鄰關係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