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居住證辦理條件是什麼?使用者39710556312149802019-11-28 15:04:01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清遠居住半年以上,並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材料說明: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稽核:公安內部稽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地點 清城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地址:橫荷街附近 清新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地址:明霞大道中10號附近 石角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地址:建設路80 清遠市居住證辦理地點一覽 辦理時限及費用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辦結;首次申領居住證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