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服務稅率和徵收率是怎麼規定的?使用者13998131456262019-06-20 09:27:59

多個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計算方法如下:(1)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稅率的應稅服務(即:混業經營行為)的稅收處理原則為: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某試點一般納稅人既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又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如果該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上述兩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別核算上述兩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和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均從高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2)《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對混業經營行為明確瞭如下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專案的如何計繳增值稅?納稅人既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例如,某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7月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取得收入1萬元(不含稅銷售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1萬元,如果該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上述銷售額和營業額,則按照銷售額1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營業額1萬元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別核算上述銷售額和營業額,則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銷售額,並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提供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為了使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和反映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將分別核算作為納稅人減免稅的前置條件。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享受免稅、減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