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選村長怎麼選?浪子愛分享2019-06-24 19:28: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雖然說村幹部三年一換屆,但是國家並沒有規定村幹部不能連任。意思就是村幹部是可以連任的,但也是有條件的,村幹部如果在任職期間表現優良,帶領村子發展良好,村民們相信他們的工作能力,在換屆選舉中再次選舉了他們作為村幹部,那麼村幹部就可以連任了。有些村子的村幹部十幾年來一直都是一個人,也說明了村幹部是可以連任的,只要村民們相信他們。村幹部幹得不好,引起民憤的話,村民們也是會投訴的,投訴到位了,也是會被卸任的。所以村幹部們應該以發展當地農村經濟為己任,為當地村民們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