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蒐集個人資訊是否違法?為什麼?黃阿進2019-02-27 16:58:36

1、必須先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公民的個人資訊。目前法律上對公民的資訊尚無權威的界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

對個人資訊的定義,應同時考慮個人意願與社會評價。具體而言,首先,必須是本人不希望為一般人所知曉的個人資訊,重要的是,要看披露這些資訊是否違背公民個人意願,且足以影響其現有平穩生活。

2、收集的主體及程式:

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保險、房地產銷售或中介、汽車銷售、技能培訓、招聘網站、獵頭公司、各類中介機構、市場調查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集、儲存、管理的公民個人資訊,如果是非法成立的單位或個人,即便獲取個人資訊的手段貌似合法,也只能認定為“非法獲取”。

3、非法獲取”行為”的認定

所謂非法,應理解為“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行為手段應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的危害性,因而,除竊取(包括偷拍、秘密錄音、秘密跟蹤調查等)之外,透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獲取的,均可視為“非法獲取”。

但在認定時,必須考慮社會現實,最為典型的就是“人肉搜尋”。人肉搜尋很難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甚至不排除會有人利用這種便捷方式以達到個人目的乃至非法目的。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只要不是利用職務之便,不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沒有超出一般人所能承受的正常限度而嚴重影響他人的平穩生活,就不應認定為非法或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