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定為15.4%但是具體那些機構屬於民間借貸關係?法律青鳥2020-10-08 09:23:11

感謝邀請,敬請關注,法律青鳥為您答疑解惑!

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花開兩朵各表一枝,自古以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其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的構成要件包括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具有民間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已經完成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2020 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重要一項就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根據您問題的敘述,換而言之應該是想問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問題或者說誰有資格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透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屬於民間借貸機構的除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只要具有民間借貸的真實意願且已經完成了交付均可構成民間借貸關係。

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注法律青鳥,為您解決法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