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建築工程勞務分包計價?德魯伊12345282019-07-25 18:34:17

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區別;1。主體不同;專業工程分包(通常簡稱為工程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2。主體資質要求不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第1款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勞務分包要求勞務分包企業具有勞務分包資質;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業具有相應等級的專業承包資質。;3。標的不同;標的不同是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勞務分包的標的僅為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標的指向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採購等,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即所有與建築相關的材料都由施工企業準備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勞務內容,勞務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內容的一部分。標的不同時常成為司法實踐中判斷兩者的重要根據。;4。計價方式不同;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人工費;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部分工程,計取工程款。;5。分包限制不同;《建築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2、3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對勞務分包現行規定並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是認可勞務分包行為的。;由此可見,工程分包需要發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勞務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同意。;6。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關於工程分包,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2、3款規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責任,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綜合法律法規與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標的內容成為實踐中區分認定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標準,計價方式也常成為重要區分標準。主體資質、分包限制則是判斷合同效力的重要標準。;住建部2014年8月4日釋出,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對總承包單位的發包或轉保有明確的界定,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專案管理機構或未派駐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裝置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透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裝置費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合資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係。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資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合資一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