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7.1汽車購置稅的實施,實施前後買車有什麼區別?
有沒有大神算一下30萬的車!我感覺我還多交了好幾百!!!
新的車購稅法相對於現行的車購稅暫行條例,變化的內容還是相當多的,下面就把與大家購車關係比較大的幾點給大家簡要說明一下:
第一,徵稅範圍發生了變化。
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範圍是:
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看著很簡單,實質上內涵太豐富,基本上一網打盡了,所以後面國家根據發展的方向不斷地出臺一些免徵或優惠政策來彌補這一點。
新車購稅法規定的徵稅範圍是: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且不管後面的各種補充優惠政策,僅從這一行字就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徵稅範圍減少了很多,(1)摩托車只徵排氣量150CC以上的、(2)電車只徵有軌電車、(3)掛車只徵收汽車掛車,(4)去除了農用運輸車
第二,計稅的方式發生了變化
暫行條例規定了3類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車購稅法規定了4類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
1、直接購買
暫行條例規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車購稅法規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兩者描述上看來起只差了“價外費用”,但在實際中對購車人就有了很大的優惠,很多人在購車時除了車價,還要交給4S店各種亂七八糟的手續費、裝飾費、代辦費等等不一而足,這些費用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繳納車購稅了,所以說利好購車人。
2、進口自用車輛
暫行條例規定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車購稅法規定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這個沒有什麼變化,只是描述上有些不同罷了。
3、其它方式取得的車輛
其它方式取得的應稅車輛主要是指自產自用、受贈取得、獲獎取得等,也就是沒有實際支付購車款而取得應稅車輛的方式。
暫行條例規定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車購稅法規定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暫行條例對沒有實際支付購車款而取得的應稅車輛徵收車購稅的方法就是用最低計稅價格來計算,不管你實際的車價是多少。顯得過於粗糙。
車購稅法則更為貼近實際,自產自用的按同類銷售價格確定,也就是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概念,受贈、獲獎方式取得的以支付購車款的單位或個人的相關憑證來作為計稅依據。這種改變一是與增值稅更加吻合,二是與實際購車行為更為統一。至於說是否能夠減少車購稅繳納則不能武斷地判定,但無論如何,這種改變更符合會計核算和實際行為。
4、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概念
暫行條例規定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型別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車購稅法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車購稅法把最低計稅價格概念去除了,換成了核定徵收方式。最低計稅價格實際上是一種全國統一數額的核定徵收方法,這種改變實際上是把核定徵收的許可權下放了,不再由稅務總局全國統一了,而是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職業判斷來確定是否需要核定稅額,這種做法在實際執行起來會不會走樣?各地會不會核定標準不一?現在都不好說,但從多年的核定徵收做法來講,各地稅務機關在核定徵收時一般比較慎重,核定的稅額估計應該比現行的最低計稅價格要低,最起碼能夠和市場的最低銷售價格差不多,而不再像現在大家經常吐槽的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比市場價高出很多的現象。總體來講,這也算是一個利好。
小結
車購稅法還有一些其它的變化,限於篇幅,就不再詳述了。
撰文:左刀三爺 覺得好就關注,不好就拍磚!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謝邀,本人主頁剛發了一篇關於7。1汽車購置稅新規的個人觀點。
在7月1號即將實行的《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中指出:“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這段話中指出購置稅還是按照開票價去除增值稅後計算的!可能你覺得沒有啥變化,一直不都是按照開票價計算的嗎!
但是在之前關於購置稅的公告中提出過: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由這段話可以看出為了防止經銷商惡意低開購車發票設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是就目前汽車市場的行情看,汽車優惠幅度都比較大,導致指導價與實際銷售價格偏離的很多,也導致最低計稅的價格偏高了一些!雖然購置稅稅率還是10%,但是說新的購置稅方案,對於消費者還是有利的!
本次公告還有就是明確了稅收範圍和免稅或者減稅的政策!
很簡單,購置稅又便宜了,以前按含稅價的10%記稅,現在按照不含稅的10%記稅,十萬元的發票價,以前交10000。現在交8849。
希望國家給殘疾人買車購置稅!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