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庭審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會得到支援嗎?
合情合理合法應該支援,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可以爭取,但給的可能不是很大,畢竟已經對簿公堂!
是起訴狀中請求支付逾期利息,還是後增加訴訟請求?借款合同是怎麼約定的?(以下按自然人之間借貸作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
,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能不能得到支援,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
一、原告和被告之間有沒有對逾期利息明確的規定
逾期利息並不是一個法定的概念,沒有哪個法律規定如果逾期了就必須支付逾期利息。雖然和逾期利息相類似的有資金佔用成本的說法,也比較容易得到支援,但是資金佔用成本的演算法是非常低的,也就是對標基準利率而定的。並且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連資金佔用成本也不一定會得到支援,所以如果想要主張逾期利息,請務必先看看清楚原被告之間有沒有書面的或者可留痕的(比如錄音和影片)的記錄證明雙方對於逾期利息是有過明確的約定的,如果有的話再去考慮第二點情況。
二、被告的整體承擔成本有沒有超過法定利率的上限
現在的整個司法和監管,對於高於法定利率可能會認定為高利的部分,不管是以什麼樣的名目,比如逾期利息,都是不會得到支援的。至於你說的情況,能不能得到支援,就要整體算一下原告和被告之間約定的整體成本是多少了。這裡要把各種各樣奇怪名目甚至透過第三方收入的亂七八糟的費用一起算上,什麼諮詢啊 、安裝啊、什麼的都是被告這邊的成本,如果算上之後超過了法定的利率上限的化,那麼逾期利息還想得到支援,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了。
可以,如果是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可以按年息百分之六主張;如果是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利息損失(因資金被佔用)佔用。法律問題複雜些,需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種回答問題的方法只能是參考。
看具體合同約定
主要看逾期利息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