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能否簡易徵收按照3%開票?正潔財稅2021-11-23 09:42:55

需要看有形動產裝置的購買日期。

1、若是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

2、若是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後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3%計算徵收增值稅。

注意這幾個營改增時間: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在上海市實施

2012年9月1日,“營改增”在北京市實施

2012年10月1日,“營改增”在江蘇省、安徽省實施

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在福建省、廣東省實施

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實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實施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

2016年5月1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