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潔財稅2021-08-04 13:33:00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得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