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佔地已繳納耕地佔用稅,轉為建設用地要再次繳稅?正潔財稅2021-03-30 13:56:4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條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