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後原宅基地政府收回嗎?黃一伊的奶奶2019-06-27 15:15:31

無論採取何種安置方式,易地搬遷貧困農戶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縣(市、區)政府收回復墾。

易地扶貧搬遷物件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的基礎上,做到應搬盡搬。

根據省扶貧辦頒佈的《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扶貧搬遷物件確認辦法》(湘扶辦發[2016]1號),搬遷物件的確認,首先要將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十三五”期間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的名稱向社會公告,經過上述範圍內的貧困農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稽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議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保證程式公開公平公正。

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建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設由中央投資、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和農戶自籌三部分組成,其中,中央投資為人均7000元,農戶自籌資金原則上每戶不超過10000元,對於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交。中央投資不需要償還,地方政府統籌資金由地方政府和專案實施公司償還,不需要搬遷戶償還。中央投資和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最低補助標準為800元/m2,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建檔立卡貧困戶安置住房建設的差異化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