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哥演繹7312018-10-02 11:51:56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比較難回答,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問小偷被追,受傷或者死亡了,失主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問題反過來了。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信報訊據《新商報》報道,小偷在行竊過程中被失主發現,落荒而逃,被失主緊追不捨,結果導致小偷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活活累死。近日,失主周某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

2003年1月28日9時許,30多歲的寧某在周某家翻箱倒櫃行竊時,被剛好回家的周某抓個現行,二人隨即廝打起來,寧某見勢不妙奪門而逃。周某撿起一根木棒隨後追趕,追至本屯一居民西牆外,將寧某截獲,周某舉起木棒朝寧某的頭部打了兩下,不料寧某臉色發白倒在地上。周某隨即打電話報警,當警察趕到現場時,寧某已經死亡。經法醫鑑定,死者寧某生前患有潛在性肺部疾病(肺氣腫),在快速奔跑的誘因條件下,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寧某死後,其父母提出上訴,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近20萬元人民幣。遼寧莊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寧某死亡與被告人擊打無關係,故被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例也證明失主追小偷受傷了,小偷肯定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houdezaiwu厚德載物的2018-10-02 12:53:07

小偷應該負責,這是明顯的因果關係,偷盜在先,追盜在後,發生的事情跟偷盜行為有關,受害者發生的任何傷害,小偷都要負責,這是民法通則上有規定的,如果是受害者追討過程中小偷逃跑,小偷發生的傷害,則小偷自己負責。但是不能對小偷施暴,可以報警交給警方處理,自己沒有處理小偷的權利,這是司法機關的事情,不能越位。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姚文龍律師2018-10-02 12:51:39

小偷偷竊他人財物,失主在追逐過程中收到傷害,此時,小偷的偷竊的犯罪行為將會轉化為搶劫罪。

在《刑法》中盜竊是可以轉化為搶劫既“事後搶劫”,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 盜竊過程中,為逃避追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那麼此時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以“搶劫罪”定罪論處。

本提問中小偷先偷竊財物,已經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失主為了拿回自己的財物追逐小偷,遭到小偷的傷害,小偷的二次傷害行為屬於對失主實施暴力,且整個過程是連續不斷的過程符合“當場”這個條件,因此故將小偷為了逃避抓捕對失主實施暴力的行為歸結為“搶劫罪”(事後搶劫)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紅葉96462018-10-02 17:18:49

這個問題的發生與結束有三種情況,提問中沒有具體說明。一是小偷已犯事沒抓著。二是小偷犯事被抓著而服法。三是小偷已犯事,抓捕中實行反抗。

小偷逃跑,丟物者追的過程中,是小偷反抗中給丟物者造成的傷害,還是丟物者失足受傷,這個沒有說清楚。後者由派出所處理,前者由法院判決。

法律對對這三種情況只有一個判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 盜竊過程中,為逃避追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那麼此時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以搶劫罪定罪論處”。前兩種情由當地派出所處理。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四哥有法說2018-10-02 17:35:11

小偷盜竊得手後逃跑,失主發現後抓捕,在抓捕的過程中失主受到傷害,如果這個傷害來自小偷,小偷就涉嫌構成搶劫罪。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來講,這裡面涉及到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轉化型搶劫罪。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就是按照搶劫罪處罰,搶劫罪的處罰要比盜竊罪重了好多。本來是一個盜竊行為,卻因暴力抗拒抓捕而轉化為搶劫罪。

根據法律規定,是不是不管盜竊多少、不管採取何種程度的暴力都會轉化為搶劫罪嗎?不一定。如果盜竊的數額和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且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的,不轉化為搶劫罪。如果盜竊的數額和行為構成盜竊罪,且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轉化為搶劫罪,這種情況的暴力程度及方式,要求就沒有前者嚴格了。

如果“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這個傷害不是來自小偷的暴力,而是來自抓捕人自身,也不轉化,如自己摔倒。

以上是根據提問進行的簡單解答,具體案例是否轉化為搶劫罪還要由司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如果小偷偷了錢包,失主在追的過程中受到傷害,小偷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解答涉及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153條批覆》中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刑法典(指1979年刑法)第153條的規定,依照刑法典第151條搶劫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