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軟體上約炮,開房後發了微信紅包,會不會認定為嫖娼?
這個比較簡單的,在發生關係前有約定金額的,發生關係收取錢財後就已經形成交易事實了,自然形成賣淫嫖娼。反之,事前沒有任何約定,事後給予好處的頂多算是補償。我自己身上發生過一個事情很類似的,以前開百貨店店裡放了兩臺電腦,有一天突然有文化局的來查,當時剛好有一個客人在玩電腦,長話短說就是最終電腦被扣押,因為事前約定了3元一個小時,已經存在一個交易行為,所以最後我以黑網咖名義被處理。
本專職律師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你講到的約p一次表明你們發生關係時是沒有金錢交易的意思表示,屬於你情我願的範疇,如果如果事先沒有達成金錢交易的模式,就不屬於嫖娼。
開房後發微信紅包,如果只是臨時起意轉發紅包,在此約p已經完事了,就屬於單方民事贈與行為。
總之,嫖娼是雙方達成賣和嫖及達成金錢價格的意思表示,事後臨時起意的贈與行為不構成賣淫嫖娼
!
這個的判定是有沒有交易邀約,約的時候有沒有提到給錢,而且是固定的金額。
比如虛的,是以後會幫你安排工作啊,送禮物啊,都不算,但是說給你500,來一發。就算。
看女方,如果她經常與不特定男性發生關係並收取錢財,男性就構成嫖娼。
反之,如果她不經常與不特定人發生關係,就不構成嫖娼。
給現金幹嘛。,可以送花可以充話費[捂臉]
當然會認定為嫖娼!
首先,邀約的物件不特定。社交軟體上邀約的是不特定物件,此前雙方並不認識,也無交往。
其次,應約的目的明確。為“炮”而來,目的為了獲取金錢、財物。雙方透過社交平臺“邀約”和“應約”,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就構成了“賣淫嫖娼”違法行為。
再次,事後發了“紅包”。開房實施後,按事先約定發“紅包”,履行事前“約定”,證據證實雙方“交易”存在,並完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嫖宿未滿14週歲幼女的,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了犯罪,要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公安的認定為準,因為公安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獨家解釋權。
不,這是打胎的錢
還是聽聽專業人士的解答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個現在管理嚴格了麼?事先約好事後贈予[呲牙]
你都說是約炮了,為什麼怕被認定為嫖娼?
嫖娼是買賣,你付錢,她賣色,應該要提前商量好價錢吧。
約炮講究的是你情我願,也可以說是一夜情。這不是買賣,而是兩個人共同解決生理需求,追求刺激。
約炮這種東西,約著約著也可能成為男女朋友。
看的順眼的兩個人,第一次見面,對對方吸引,也可能會約炮。
有的人還會專門找炮友,只約炮,不談愛。
互相不認識的人,追求刺激,也可能會約炮。
但是你發了紅包,應該算是獎勵?還是下次繼續?嗯…純屬好奇
雖然這兩者我都不認同,但我認為兩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嫖娼是純利益,而且嫖娼嫖娼,嫖的是娼啊,一般女的不算娼啊,這是本質區別。
上次看到有評論說,是不是嫖娼的時候,可以假裝是男女朋友?
下面有人回覆,你太天真了,警察一般對當地的娼見過很多次了,再說人家也不願意假裝,人家只想趕緊交完罰款走人,好繼續下一單。
所以你可以放心,警察叔叔應該不會誤會的。
[思考][思考][思考]
會
《論給現金的重要性》
有金錢交易就算!
一開始不提錢
去問張三吧,他經常幹這些事兒
這像走邊緣路、打擦邊球,不要覺得名義上不是這麼回事,其實本質上就是這麼回事,法律的範疇很廣的,不要試圖用自己的思維去扭曲事實
會
事後24小時內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就構成不了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