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有哪些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主要有:萊垍頭條
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萊垍頭條
2、責令停業整頓。條萊垍頭
3、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條萊垍頭
4、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萊垍頭條
5、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萊垍頭條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條萊垍頭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體系日漸成熟,作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萊垍頭條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概念,並對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作出了與行政處罰不同的程式規定。萊垍頭條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型別),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萊垍頭條
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範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條萊垍頭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如下:萊垍頭條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萊垍頭條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萊垍頭條
3、記入誠信檔。頭條萊垍
4、責令改正。萊垍頭條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萊垍頭條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萊垍頭條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頭條萊垍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條萊垍頭
9、限制業務活動。垍頭條萊
10、限制分配紅利。萊垍頭條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垍頭條萊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萊垍頭條
13、限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垍頭條萊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頭條萊垍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萊垍頭條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垍頭條萊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萊垍頭條
18、暫停履行職務。萊垍頭條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萊垍頭條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稽核相關申請。垍頭條萊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萊垍頭條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萊垍頭條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檔案、申請或推薦。萊垍頭條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萊垍頭條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垍頭條萊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頭條萊垍
27、不予註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萊垍頭條
28、證券市場禁入。頭條萊垍
29、撤銷證券公司。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