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職責守則?使用者70962442831602021-11-18 20:32:29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活動,提高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維護公眾利益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宗旨。公眾不僅包括註冊會計師服務的客戶,也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機構、社會公眾等其他可能依賴註冊會計師提供的資訊以作出相關決策的組織或人員。這種依賴賦予註冊會計師維護公眾利益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利益可以定義為那些可能依賴註冊會計師工作的組織或人員的整體利益。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以下簡稱職業道德守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公眾利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註冊會計師應當持續提高職業素養。

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可能面臨不同組織或人員相互之間的利益衝突。在解決這些衝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正直誠實行事,並始終牢記維護公眾利益的宗旨。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某些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業道德守則的相關條款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到這些差異。除非法律法規禁止,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較為嚴格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認為遵守職業道德守則的某些規定可能會導致不當後果或不符合公眾利益,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相關監管機構諮詢。

第五條 職業道德守則中的條款,按照其效力和使用方法,可以分為三類:

(一)要求或禁止性條款。此類條款通常使用“應當”或“不得”等詞語,強制要求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形下從事某項活動或行為,或者禁止從事某項活動或行為,除非出現與之相關的例外情況。註冊會計師違反此類條款將被視為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規定;

(二)鼓勵或建議性條款。此類條款通常使用“可以” “鼓勵”等詞語,用來對註冊會計師的活動或行為提供相關建議,不構成強制性要求;

(三)解釋或舉例性條款。此類條款通常使用“例如” “舉例來說” 等詞語,或直接陳述某項事實,用來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或舉例說明, 以幫助註冊會計師理解和掌握。

第六條 職業道德守則包括五個部分:

(一)《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1 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主要用於規範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的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為

註冊會計師的行為確立道德標準;

(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2 號——職業道德概念框架》,主要用於規範職業道德概念框架,即解決職業道德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3 號——提供專業服務的具體要求》,主要用於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除獨立性以外的某些具體情形,並針對在這些情形下如何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解決職業道德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四)《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4 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主要用於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從事審計和審閱業務時與獨立性相關的要求;

(五)《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5 號——其他鑑證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主要用於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從事審計和審閱以外的其他鑑證業務時與獨立性相關的要求。

此外,職業道德守則術語表用於對職業道德守則中的相關術語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章 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下列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一)誠信;

(二)客觀公正;

(三)獨立性;

(四)專業勝任能力和勤勉盡責;

(五)保密;

(六)良好職業行為。

第八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認為遵循某項基本原則與遵循其他基本原則存在衝突,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向下列機構或人員諮詢,必要時,這種諮詢可以採取匿名形式: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

(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三)相關監管機構;

(四)法律顧問。

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解決衝突,或者在必要時與造成衝突的事項脫離關係(除非法律法規禁止)。上述諮詢並不能減輕註冊會計師的這一責任。

針對上述引起衝突的事項,本守則鼓勵註冊會計師記錄該事項的主要內容、所作的諮詢、最終的決定,以及作出這些決定的理由。

第二節 誠 信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中保持正直、誠實守信。

誠信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紐帶,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行的基礎。對註冊會計師行業來說,誠信是註冊會計師行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在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中居於首要地位。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溝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資訊存在下列問題,不得與這些有問題的資訊發生關聯:

(一)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據的陳述或資訊;

(三)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資訊,而這種遺漏或含糊其辭可能會產生誤導。

註冊會計師如果注意到已與有問題的資訊發生關聯,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關聯。

第十一條 針對本守則第十條所述的情形,如果註冊會計師按照職業準則的規定出具了恰當的業務報告(例如,在審計業務中,出具恰當的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則不被視為違反該條的規定。

第三節 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公正處事,實事求是,不得由於偏見、利益衝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而損害自己的職業判斷。

第十三條 如果存在對職業判斷產生過度不當影響的情形,註冊會計師不得從事與之相關的職業活動。

第四節 獨立性

第十四條 在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獨立性原則,從實質上和形式上保持獨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關係影響其客觀公正。

獨立性是鑑證業務的靈魂,是專門針對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而提出的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4 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5 號——其他鑑證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分別針對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的獨立性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時,應當從會計師事務所整體層面和具體業務層面採取措施,以保持會計師事務所和專案團隊的獨立性。

第五節 專業勝任能力和勤勉盡責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專業勝任能力和勤勉盡責原則。根據該原則的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獲取並保持應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確保為客戶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

(二)做到勤勉盡責。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透過教育、培訓和執業實踐獲取和保 持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持續瞭解並掌握當前法律、技術和實 務的發展變化,將專業知識和技能始終保持在應有的水平。

第十九條 在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 職業判斷。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即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並

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授權下從事專業服務的人員得到應有的培訓和督導。

第二十二條 在適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使客戶或專業服務的其他使用者瞭解專業服務的固有侷限。

第六節 保 密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保密原則,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資訊保密。根據該原則,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警覺無意中洩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會交往中無意中洩密的可能性,特別要警覺無意中向關係密切的商業夥伴或近親屬洩密的可能性;

(二)對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涉密資訊保密;

(三)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保密;

(四)對擬承接的客戶向其披露的涉密資訊保密;

(五)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獲知的涉密資訊,除非法律法規或職業準則規定註冊會計師在這種情況下有權利或義務進行披露;

(六)不得利用因職業關係而獲知的涉密資訊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七)不得在職業關係結束後利用或披露因該職業關係獲知的涉密資訊;

(八)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下級員工以及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建議和幫助的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在終止與客戶的關係後,註冊會計師應當對以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資訊保密。

如果變更工作單位或獲得新客戶,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以前的經驗,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資訊。

第二十五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遵循保密原則,資訊提供者通常可以放心地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其從事職業活動所需的資訊,而不必擔心該資訊被其他方獲知,這有利於註冊會計師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在某些情況下,保密原則是可以豁免的。在下列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會被要求披露涉密資訊,或者披露涉密資訊是適當的,不被視為違反保密原則:

(一)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例如為法律訴訟準備檔案或提供其他證據,或者向適當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二)法律法規允許披露,並取得了客戶的授權;

(三)註冊會計師有職業義務或權利進行披露,且法律法規未予禁止,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接受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監管機構的執業質量檢查;

2。答覆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監管機構的詢問或調查;

3。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包括職業道德要求;

5。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決定是否披露涉密資訊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

下列因素:

(一)客戶同意披露的涉密資訊,法律法規是否禁止披露;

(二)如果客戶同意註冊會計師披露涉密資訊,這種披露是否可能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在可行的範圍內瞭解和證實了所有相關資訊,資訊是否完整;

(四)資訊披露的方式和物件,包括披露物件是否恰當;

(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第七節 良好職業行為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循良好職業行為原則,愛崗敬 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發生任何可能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註冊會計師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任何可能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或良好職業聲譽,從而可能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業務、職務或活動。

如果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資訊的第三方很可能認為某種行為將對良好的職業聲譽產生負面影響,則這種行為屬於可能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在向公眾傳遞資訊以及推介自己和工 作時,應當客觀、真實、得體,不得損害職業形象。

第三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誠實、實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誇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

(二)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對其行為是否適當存有疑問,本守則鼓勵註冊會計師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諮詢。

第三章 職業道德基本原則與職業懷疑

第三十二條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職業懷疑與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是相互關聯的。

第三十三條 在財務報表審計中,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與保持職業懷疑是一致的。舉例來說:

(一)誠信原則要求註冊會計師保持正直、誠實守信。例如,註冊會計師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遵循誠信原則:

1。在對客戶所採取的立場提出質疑時保持正直、誠實守信。

2。當懷疑某項陳述可能包含嚴重虛假或誤導性內容時,對不一致的資訊實施進一步調查並尋求進一步審計證據,以就具體情況下需要採取的恰當措施作出知情決策。

上述做法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從而有助於其保持職業懷疑。

(二)客觀公正原則要求註冊會計師不得由於偏見、利益衝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而損害自己的職業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責守則?劉老炮兒2022-05-05 11:54:00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是2009年10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本書分為《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兩大部分。

其中,《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具體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2號——職業道德概念框架》、《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3號——提供專業服務的具體要求》、《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5號——其他鑑證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責守則?碁小2022-05-05 11:28:52

1。註冊會計師應當烙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2。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3。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

4。執行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宣告,並實行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