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鑑定最新標準?使用者88721570686622022-12-07 08:41:04

一、一級輕傷鑑定標準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輕傷一級鑑定最新標準?冰紅茶不帶冰2022-12-06 20:03:01

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慧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1。2頸部及胸部損傷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3)心臟移植術後,心功能Ⅲ級;4)心肺聯合移植術後;5)肺移植術後呼吸困難(極重度)。

1。3腹部損傷1)原位肝移植術後肝衰竭晚期;2)雙腎切除術後或者孤腎切除術後,需透析治療維持生命;腎移植術後腎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1)三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3)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任二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