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的屬性?王亞江2020-10-28 22:34:49

婚姻家庭的屬性

1、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別於其他社會關係的顯著的特徵。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學上的基礎。透過生育而實現的種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緣聯絡,是家庭這一親屬團體的生物學上的功能。透過兩性結合、生育行為而實現的人口的再生產,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在生理學和生物學領域裡,某些自然規律同樣也是作用於人類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選擇規律的作用便是一個明顯的例證,婚姻家庭立法應當考慮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例如:法律不承認同性結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達法定婚齡為婚姻成立的必備要件,以當事人有一定範圍的血親關係相患特定的疾病為婚姻成立的障礙,以有生理缺陷、無性行為能力作為婚姻成立的障礙或離婚的理由等。

2、社會屬性。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產物,而不是自然的產物。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緣聯絡等,只是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條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