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人不如律己的事例?2020-03-31 12:38:55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小偷偷了我的東西,被我逮住後,暴揍了一頓,告誡他今後要講“道德”,不可再犯”。

請問:在這個案例中,是小偷不道德,還是我不道德?在高喊“以德治國”的國度裡,只要聽到個“偷”字,似乎人人恨得牙根發癢,非殺之而後快。但是,如果以法律來評判雙方的行為,高喊要別人 講道德的我,不但不道德,而且違法。高喊以德治國的人群,對於別人的行為,完全以自己的感受來評判,而只有以法治國的公民,才會對別人的行為,用法律的統一標準來衡量。小偷偷東西,固然可恨,但是,多數情況下,也是處於無奈。在西方的法律中,對於飢餓而搶劫,作為特殊案例,而給予特殊處理。為延續自己的生命,只要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致使他人的財物受損,並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予補嘗,這樣的案例定為無罪。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可見:誰說法不容情?正因為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線,只要所有人,都能以法行事,社會才會變成真正的有情有義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