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的管轄原則?生如成年心如小孩2021-11-25 15:18:55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改變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衝突解決:最先收到起訴狀法院被告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 特殊地域管轄9種;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對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的衝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