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條?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2021-10-19 16:44:47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70號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9月30日農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支援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科學研究,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推廣先進的標識技術。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農產品包裝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用於銷售的下列農產品必須包裝: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後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八條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於拆卸和搬運。

第九條包裝農產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等物質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

包裝農產品應當防止機械損傷和二次汙染。

第三章農產品標識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

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新增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新增劑名稱。

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採取附加標籤、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