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管理如何保護生態環境?使用者38059375054952021-04-27 17:42:29

在最近舉行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現場交流會上,一個近年來各地專家學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者時時關注和思考的話題,第一次作為中心議題擺在了大家的面前。這就是,我們該如何釐清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思路?為什麼在《非遺法》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提法?我們該如何對文化生態實行法律所規定的“區域性整體保護”?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遼寧大學教授烏丙安說,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透過、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烏丙安說,這是唯一的一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法律表述。

據悉,在《非遺法》實施之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保護工作依據的是《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中“民族文化保護”章節中提出的“確定十個國家級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工作目標,推進卓有成效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並獲得巨大成功。目前,已在全國各地相繼建立了十一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在此次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現場交流會上,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對我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工作開展四年多來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各地在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中對其規律和途徑的探索給予了充分肯定。王文章認為,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強調的動態、整體性保護方式是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流變性、恆定性和整體性特徵而採取的一種科學保護措施,具有重要的開拓意義。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我國探索科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重要嘗試,也是我國文化建設工作的一項創舉,對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重要意義。

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中,一些探索還在進行,不免讓專家學者和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者感到困擾:在較之《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更晚出臺的《非遺法》中,有關法律條文中卻沒有“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提法,即使在已經國家批准建設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名稱中,都還保留著“實驗”的字樣。烏丙安說“這不能不讓我們覺察到我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思路還不夠清晰、不夠準確到位,還需要進一步做科學探索……‘文化生態保護區’顧名思義不等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它至少還包括有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其資源保護和其他人文精神財富保護等等在內。”烏丙安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保護的法律規定必須與這些相關文化相適應、融匯和協調並居於核心內容的中心位置,才能實現。

烏丙安同時指出一些地方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上的做法尚待思考。譬如今年全面啟動建設的國家級濰水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建設,當地認為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濰坊市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龍頭工程,大力推進保護區建設對於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品牌、整體提升全市文化建設水平、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文化強市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烏丙安說,非遺整體保護雖然在其中居於核心位置,值得肯定,但提出保護區建立是全市文化產業的龍頭工程、對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文化強市建設等思路還有待釐清。

王文章在此次會議上強調,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不是經濟開發區,也不是文化產業園區,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必須遵循自身特有的規律,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在保護實踐中努力探索正確把握好保護傳承與合理利用的關係。

但在一些地方,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被不恰當地強調為開發利用、大展宏圖,甚至有地方提出了當地的唐卡要搞五百傳人、產值十億,有的地方天天都在搞祭祖儀式並透過售票獲得收益,有的地方大張旗鼓地宣傳當地天天都是潑水節。對此,專家們認為,文化遺產保護區建設應該是一項公益事業,而不是產業,像唐卡、祭祖、潑水節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蘊涵著悠久而深厚的文化、歷史、宗教和情感價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在保護上大做文章,保護這些精神文化淨土。

對此,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祁慶富說,在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中,“保護”是文化生態區建設的出發點、立足點,區域性整體保護方式是我們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種探索和創新,可借鑑的國外經驗少,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內容、保護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同區內各項事業的相互關係等需要深入探索,總結出規律性的經驗,推動整個文化生態保護的發展。

祁慶富同時指出,當前各地在制定文化生態區《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時,比較普遍地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定位出現偏差,把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變成了“開發規劃”,這是一個不能迴避的根本問題。一些地方積極申報,出發點是出於經濟考慮,弄一塊“國家級”的大牌子,為“旅遊開發”和打造GDP平臺而向國家財政要錢。

祁慶富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如何處理好保護與開發、文化遺產和經濟發展的關係。譬如說盧溝橋老橋是文化遺產,必須得到保護,而要開發和發展,則是再建一座盧溝橋新橋,讓新橋滿足開發和發展的需求。祁慶富將保護和發展的關係比作是橋歸橋、路歸路。浙江師範大學教授、民俗學家陳華文認為,從第一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立到今天,已經走過了四年曆程,各地對於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理解,更多地限制於實驗和各自根據自己的文化特點和特色、文化傳統和環境來進行,但其中一些問題還沒有釐清,如何討論並解決這些問題,是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的機遇和挑戰。

陳華文提出的思考包括,如何處理好文化生態保護區整體性與區域內其他文化的關係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點面不同的存在與整體保護的關係問題、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的關係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保護與民眾利益協調的關係問題、非均衡分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專案與區域民眾認同的問題、文化生態整體性儲存與民眾生活現代性關係的問題、生態保護實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實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互動問題等。陳華文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將使我們在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工作中獲得方式方法和效率的提升,使困擾我們的一些似是而非的難題得到突破和科學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