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產養殖規定?使用者51853499197982021-06-21 22:40:38

湖南省水產管理暫行條例(3)

第十五條 國營漁場應加強經營管理,搞好生產配套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發揮骨幹示範作用。

尚未利用的國有水面,要積極開發利用,由國家經營或國家與社隊聯營。

國家扶助建設的商品魚基地,要按國家規定的計劃和標準,完成基地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充分利用山塘、池塘、小水庫、小湖泊等小型水面,發展農村社隊養魚和城郊養魚。鼓勵社員家庭養魚。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發展稻田養魚。

改善養魚生產條件,實行精養高產。魚池魚塘建設要納入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統一安排。禁止佔用良田興建魚池魚塘。

農村生產隊和社員家庭養魚所獲產品可自行銷售。

第十七條 建立苗種生產體系,搞好魚苗魚種生產,推廣魚苗人工繁殖,做到合理佈局,劃片供應,多樣育種,提純復壯,科學放養。

第十八條 建立漁業生產責任制,積極推廣專業承包,由水面所有單位與承包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一定幾年不變。

第十九條 漁業生產需要的木材、楠竹、桐(秀)油、燃油,國營漁場和苗種場飼養親魚、培育魚苗魚種需要的飼料,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計劃供應。

第二十條 健全水產工作機構,加強水產科學研究,著重搞好魚種、飼料、魚病、防逃、漁業資源增殖以及水庫深水捕撈等應用技術的研究,積極推廣水產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水產科學技術知識。

第四章 加強漁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和洞庭湖區重點縣、市設漁政管理站,其他地、市和縣(市)水產主管部門配備專職漁政管理人員,負責漁業法規的貫徹實施。

充實洞庭湖區水上派出所的力量,加強外湖和國營漁場的漁業治安工作。

在水產、漁政部門的指導下,健全群眾性的湖、河管理委員會和其他護魚聯防組織,加強漁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洞庭湖區、湘資沅澧四水所有天然水域的漁業生產,由有關縣(市)水產漁政部門按行政區劃管理。各級水產漁政部門要按照先專業後副業和就地生產為主的原則,合理安排捕撈生產,並根據當地水產資源條件,調整捕撈漁業,逐步實行限額捕撈。

第二十三條 實行漁業許可證制度。專業、副業漁民和漁船,由省水產主管部門統一頒發漁民證和漁船牌照,憑漁業證照作業生產。無漁民證和漁船牌照的單位和個人,不準從事外江外湖捕撈。

漁民出縣捕魚,須向當地水產漁政部門辦理入湖入河手續,並按當地有關規定作業;外省漁船入境生產,須經省漁政管理站批准。擅自入湖入河捕撈的,按無證捕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