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調查的辦理方式?Dark尛鎮2021-04-09 01:01:48

1、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物件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

凡報請批准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2、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佈,並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3、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准審查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資訊查詢、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資訊查詢,對調查取證稽核把關。

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4、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鑑定,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辦部門應當建立臺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彙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並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範圍、延長時限。

5、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式報批並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6、審查調查工作應當依照規定由兩人以上進行,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

7、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准後,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佈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確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8、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透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反思材料。

9、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調查範圍、變更審查調查物件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未經批准,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不得擅自採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10、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鑑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儲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並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影印件;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11、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財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佔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12、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

13、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物件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裝置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影裝置。

14、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影、談話筆錄、涉案財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透過調取錄音錄影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15、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後,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籤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並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16、審查調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財物報告等,應當按程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捲成、事畢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