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學生安全”可以分為哪三個方面?使用者23525855755013892020-04-02 04:59:19

經過兩個月的意見徵集,教育部修訂完成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萊垍頭條

在意見徵集階段因“範跑跑”事件引起廣泛關注的“保護學生安全”的內容在正式版本中被採用。另外,在“關愛學生”一條裡,還新增加了“關心學生健康”的內容。(9月3日《京華時報》) 保護學生安全,這裡既有一般情形下保護學生健康不受影響、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更包括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對學生生命權的保護。而師德只是對教師職業道德上的一種約束,並不能從制度上明晰其保護學生安全方面的義務與責任;如果保護的手段只是一個無法啟動問責的師德,這在制度的設計上顯然是不對等的。因此,僅僅將保護學生安全作為師德規範遠遠不夠,應啟動修法程式,將“保護學生安全”列入教師法定義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的五種義務中,沒有明確規定教師應當保護學生安全,只是抽象規定了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將“保護學生安全”列入教師法定義務應注重三個方面。一是這一特殊義務不是“應當”,而是“必須”。二是將保護學生安全的具體情形加以細化,也就是說,凡是學生受到安全威脅的,教師都有義務採取保護措施,即“需保必保”;凡是教師可能保護的必須全力保護,即“能保盡保”。三是必須明確與違反法定義務的具體情形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只有將懈怠、逃避或拒絕保護學生安全從道德範疇上升為違法行為,才能運用法律制度遏制教師遇有緊急情況,扔下學生能跑先跑的醜陋行為。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