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船舶訊號燈的佈置有什麼規範要求,分別表示什麼意思?使用者41469814078283502019-09-28 17:26:53

號燈:

1.“桅燈”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 在後桅裝設另一盞桅燈時,後燈高於前燈的垂向距離至少為3米,水平距離不小於船舶長度的一半。

2.“舷燈”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 舷燈遮板向燈面,應當塗以無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於燈高。 船舶長度為80米以上的駁船,應當在船首、尾部分別設定紅、綠光舷燈。

3.“尾燈”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第一舷67。5度內顯示。尾燈的高度應當儘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4.“船首燈”是指安置在被頂推駁船首的一盞白光燈,在18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內顯示,但不得高於舷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紅閃光燈”、“綠閃光燈”是指安置在舷燈上方左紅、右綠的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鐘50至70閃次。 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也可以用紅、綠光手電筒代替紅、綠閃光燈,但應當保持燈光明亮,顏色清晰分明。

7.“黃閃光燈”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黃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鐘50至70閃次。

8.“紅、綠光併合燈”是指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分別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綠光的一盞併合燈。

9.“紅、白、綠光三色燈”是指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綠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舷67。5度內顯示白光的併合燈。

10.“能見距離”是指在大氣透射率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見到的規定的號燈距離。 針對你的提問:以前的號燈佈置,除了滿足避碰需求外,還要滿足受潮汐影響的港口要求,如上海等,目前從我的瞭解佈置如下,面向船頭方向,前桅共有四根橫桁,每根橫桁上下各垂直顯示一盞環照燈,自右舷最上一根起分別為白、綠、紅、紫、紅、紫、紅、黃。左舷為紅、白、綠、白、綠、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