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分戶後,無房無宅基地,能享受國家補貼嗎?灑脫畫板R2018-07-07 01:16:59

農村分戶後,無房無宅基地,能享受國家補貼嗎?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婁政發[2008]3號《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安置辦法》)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是當時婁底市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外,一律採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宅基地;第十二條規定,採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方式執行:(二)農村居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項所稱的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三)徵地單位負責拆遷房屋底層佔地面積相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2705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以上規定是對土地補償有異議的,應先申請裁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本案中李紅成起訴主要訴求是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問題,而對拆遷補償方案及拆遷補償並不持異議,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漣源市政府是否已經履行安置李紅成被徵收宅基地的義務問題。因本案雙方訴爭的是宅基地的落實問題,而不是《拆遷房屋協議書》的履行問題,只要漣源市政府存在未依法依規安置宅基地的情形,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故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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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婁政發[2008]3號《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安置辦法》)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是當時婁底市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外,一律採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宅基地;第十二條規定,採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方式執行:(二)農村居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項所稱的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三)徵地單位負責拆遷房屋底層佔地面積相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本案李紅成與漣源市政府簽訂的《拆遷房屋協議書》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安排事項。李紅成原有的一處宅基地已被拆除,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漣源市政府應為李紅成安置宅基地。現李紅成已經新建房屋一棟,事實上即擁有了一處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李紅成再要求另行安置宅基地於法無據。根據《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被拆遷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徵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償還的宅基地基礎標高以室外地面高度為準,可參照附表十一相關補償標準執行”。本案李紅成與漣源市政府簽訂的《拆遷房屋協議書》中,雖然支付了“三通一平”及超深基礎補償費用,但對報建、辦證費用等相關事項均未涉及,故漣源市政府未完全按《安置辦法》規定履行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漣源市政府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依法依規對李紅成的新建房屋宅基地相關事項予以落實。

本案中,李紅成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徵收並拆除。根據上述法律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漣源市政府應為李紅成安置宅基地。現李紅成已新建房屋一棟,其要求另行安置宅基地於法無據。《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被拆遷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徵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償還的宅基地基礎標高以室外地面高度為準,可參照附表十一相關補償標準執行。漣源市政府雖然支付了“三通一平”及超深基礎補償費用,但在李紅成與漣源市政府簽訂的《拆遷房屋協議書》中,未涉及報建、辦證費用等相關事項,故漣源市政府未完全按《安置辦法》規定履行義務。據此,原審判決漣源市政府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依法依規對李紅成的新建房屋宅基地相關事項予以落實並無不當。

綜上,李紅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紅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