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造完美借條範本?盈科律師老梁2018-06-20 22:34:35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遇到“借條”和“欠條”混淆的情況,其實二者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別。所謂“借條” 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欠條” 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

那麼,二者之間到底存在什麼區別呢?

▌一、“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係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是有所不同的:

1、形成的原因和代表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一般用於向自然人或者企業借款的情況,形成原因明確,其實質上就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或者說是一種簡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條”是雙方有業務往來,但是相關賬款尚未結清,在結算的時候,應付款一方向應收款一方開具的書面憑證,能表示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可能因勞務、企業承包、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2、法律證明效力不同。“借條”證明借款關係,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透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欠條”不一定是借款,形成的原因很多,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3、訴訟時效不同。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綜上所述,“借條”與“欠條”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如果因為疏忽,將自己的錢借出去,而對方向你打了“欠條”,就存在無法追要的風險。

▌二、如何處理欠條轉化為借條的情況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有時會出現欠條轉化為借條的現象,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

有人認為,欠條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一種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出具欠條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欠條上註明的資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將欠條轉化為借款,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只要約定的利息沒有超過法定標準,人民法院自不應多加干涉,那麼欠條轉化為借條的行為當然有效。

而有的人認為,欠條是雙方當事人確定債權債務的權利憑證,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如果雙方是基於借貸關係形成的欠條,後來再轉化為借條沒什麼不可以。但是,如果並非是基於借貸關係形成的欠條,當事人又將之轉化為借款的,意味著出借人在並未實際交付款項的情形下也能產生借貸關係,這與傳統民間借貸的特徵不相吻合。因此,這種轉化行為人民法院不應認可。

應當提出的是,由於債的形成原因很多,既可以基於民間借貸而產生,也可以基於買賣、租賃、勞務、損害賠償等而產生,還有可能基於其他違法行為而產生。因此,欠條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能證明該債權債務關係形成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欠條轉化為借條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欠條是基於合法的民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債務;

(2)欠條轉化為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3)欠條轉化為借款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4)欠條轉化為借款所約定的利率沒有超過法定的標準。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不能僅僅依靠單一證據,而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加以分析,並且還要從各個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個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三、“借條”的法律陷阱及對策

一份完整的借條,應該包括借款的數額、利息,借款原因、歸還日期、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再仔細一點還可以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擔保人的要寫明擔保期限和責任,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此,看似一個簡單的借條,其中包含不小的學問,要防止那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條大做文章,給善良的人們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尤其是對以下列舉的“問題借條”,要必須時刻保持足夠的警惕。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自己的名字。有人在寫借條時,故意用錯白字代替身份證上的名字,甚至用自己的乳名、或者人們通常稱呼的名字寫在借條上。當債權人追要借款時,則稱不是自己所借款項,以此抵賴拒賬。所以,當寫借條時,最好讓債務人將身份證號也加在借條上,這樣就能憑藉身份證號碼確定其本人,因為身份證號碼在全國是唯一的。

2、讓他人代寫借條。借款時,借款人以自己不會寫字、字型不好等為理由藉口,讓別人幫忙代寫借條,而出借人礙於情面沒讓債務人在借條上簽字按手印。更有甚者,借款人後來補給出借人一張借據,至於是誰所寫的出借人根本不知。針對這一現象,出借人出借時一定要讓借款人守著自己書寫借據,即使其真的不會寫字,也應該在借條上按上自己的手印。

3、利用多音字玩文字遊戲賴賬。有些債務人利用一字多音的情況,故意設定陷阱,讓人產生理解上的歧義,例如較為常見的“還”,既可以讀“償還”的“還”(huan),也可以讀“還有”的“還”(hai),如果借款人償還了一部分,重新寫借條,註明“現還欠款xxx元”的話,到底是現在“償還了多少錢”還是“繼續欠款多少錢”呢?所以,出借人對於借條的內容應該反覆閱讀,不能留有歧義,給將來的催要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4、借條中不註明出借人。一份標準的借條應當具備“數額、時間、利息、出借人”等內容。一般來說,如果借條上不註明持條人,誰持有借條誰就是權利人,如果借款人將款項償還後,出借人不能將借條退還,即使讓出借人立下收據,也要防止他人持借條上再行索要。因此,遇到債權人不能退回借條時,除讓其書寫收條外,還要在收條上註明不能退回的原因。

5、利息約定應當以書面註明。借款有利息法律是支援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如若當初未在借條中註明利息,而借款人又不承認的話,法院是不能支援索要利息的主張的。

6、借條中數額僅有阿拉伯數字容易被篡改。有些人喜歡在借條上僅寫阿拉伯數字,而不註明大寫,但阿拉伯數字間容易被人篡改加進數字,這會使借款的數額大出許多倍。因而,書寫借條,按照傳統的習慣,應當先寫數額大寫,然後後面加上括號,在括號內註明小寫的阿拉伯數字。當出現大寫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時,如果沒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則傾向於認可大寫數額。

7、“收”“借”不分留下隱患。有些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不是出具借條,而是出具收條,以此證明自己收到了出借人的款項,並且更有甚者連“借條”兩個字都沒有。當出現糾紛時,借款人則稱是出借人償還自己的,致使出借人討債無門。因此,在書寫借條時,一定要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8、借貸用途偷換概念設定陷阱。有些借款人在填寫用途時,故意偷換概念,比如公司將借款寫成股金,導致出借人催要借款時卻無法索要,甚至有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出借人在審查借條時,一定要看清借款人註明的用途,對於不符合自己本意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9、故意將“借條”寫成“欠條”。上面已經論述過,借條與欠條是不一樣的,有些借款人就是企圖渾水摸魚,將“借條”寫成“欠條”,一旦過了訴訟時效便翻臉不認賬,而出借人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沒處說。

如何打造完美借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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