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枯立木應如何定罪量刑?使用者72236569646392020-03-01 01:12:26

首先,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覆函》(林函策字﹝2003﹞15號)規定:根據《森林法》的規定,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採伐林木,包括採伐“火燒枯死木”等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而擅自採伐的,應當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別定性為盜伐或者濫伐林木行為。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因此,若盜伐枯立木,按照上述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依據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進行定罪量刑: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上述意見僅是法律的一般規定,具體的定罪量刑還得根據案件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