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法手續買來的農村宅基地,閒置會被收回麼?土磚家2016-12-02 13:11:10

對此問題,法律法規已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2條規定:

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上述法律法規作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

促使土地資源能夠得到合理利用,使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因此,即便是合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如果閒置或房屋滅失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

仍將可能由宅基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被無償收回。

如果要保留該農村宅基地的話,建議抓緊開工建設,及時消除構成土地閒置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