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小譚老師呀2019-06-25 18:03:51

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徵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徵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徵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徵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徵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徵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範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物件。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