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主體?草原孤狼2021-12-27 12:03:19

申請回避的主體萊垍頭條

1、申請回避權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萊垍頭條

華律網垍頭條萊

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萊垍頭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垍頭條萊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垍頭條萊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萊垍頭條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萊垍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萊垍頭條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垍頭條萊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萊垍頭條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萊垍頭條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頭條萊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