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錢女的找鴨子算嫖娼嗎?要用法律懲罰她們嗎?
現在,有一些有錢的女人出去找鴨子,這種情況算不算P娼行為呢?她們會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呢?
首先,非常明確地說,女人出去找鴨子的行為,跟男人去P娼是一樣的,肯定也是P娼行為。而且,也肯定是要受到國家法律懲罰的。
近些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不少人的思想觀念也都開始發生變化,有的人甚至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說,有些女人有錢以後,也會幹出一些原先人們根本想不到的事,就像題主說的這種出去找鴨子的事,就是典型的例子。
或許正所謂的飽暖思Y欲吧,人一旦有錢,就會有很多怪的念頭出來,怪的想法出來,怪的行為出來。
這種情況,對男人來說是如此,對女人來說同樣也是如此。
但個人覺得,一個人,無論再怎麼有錢都好,基本的國家法律法規,還是必須要遵守的,基本的社會規則,也還是要遵守的。
否則,那無論是男人也好,還是女人也罷,任何時候,只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幹出了違法亂紀的事,肯定都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
在現實生活中,還沒有一位女性因性交易而被公安機關以嫖娼行為而處罰。泛指男性以金錢交易的性行為而認定為違法行為。
那麼女性以金錢物質為交換買春,在生活中肯定有。
上海是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房地產業也是支柱產業。某大型房地產商老闆女性,與老公十年前離異。有一男孩在美國讀書。單身一人,離婚時39歲。在上海和香港都有大型豪宅,她並有再婚,但身邊的性伴侶從未間斷過。而她所找的都是年輕的大學生,每月費用三到五萬。包吃住衣食全部免費。
唯一條件和她在一起時不準談戀愛,能滿足其需求。這在大都市並不為奇。男秘書。二十四小時全天工作。物質條件優厚。所以男秘換了一個又一個。稱之為包養小白臉。
法律上只要沒人告,是不會受到處罰的,只是在道德層面受到社會遣責。
金錢和性。男人和女人為了滿足自己慾望,過渡縱慾只能是害人害己。
都是金錢惹的禍?
有錢的女人找“鴨”,應該同樣是嫖娼行為吧!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當年的一篇文章,名曰:“白馬會所,女性版的”人間天上“”,說到白馬會所事發的緣由,是因為工作人員發了個一組圖,上了微博熱搜:“昨晚上海白馬會所…過生日,28歲,金主送了28份禮物,說是把以前的都補齊,一個純金的金盃子,27歲禮物,送的是一輛奧迪……”說的就是會所裡面一個漂亮“鴨子”過生日,一個有錢的女人,給他送了如此貴重的禮物,顯示自己的豪氣干雲!並因此被人羨慕嫉妒恨,給抖落出來,天下皆知,會所被封查,那個女人的老公聞訊大怒,與她離婚!誰也沒想到,女人一旦敗家起來,比男人都厲害!其實呢,這個不用說大家也明白咋回事。不是這個白馬會所的存在,而是樹大招風了——不,是因為有人招搖過市了,所以引來查封與整治!小夥子們招蜂引蝶,女人們趨之若鶩…無論如何,吃軟飯,靠香豔這個是令人不恥的事情!這種“找鴨子”,與男人嫖娼是一個概念,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就有一個訊息,說三個女人在某會所,把一個小夥子捆起來,喪心病狂的用各種手段玩弄他,結果時間久了,令他窒息而死…如今隨著有關部門的治理,嫖娼賣淫現象基本已經杜絕,只有繼續打擊,才能保障社會安定,人人都有一個好職業!
只要涉及金錢性交易,都算是違法的。
只不過在我們國家主觀意識上嫖娼多數為男性,女性則傾向於被嫖娼角色!
當今女性在社會中承擔的角色比例越來越重,女權主義逐步提升!家庭中女性地位已經越來越掌握主動權,在這個時候,一些具備經濟條件而家庭性生活又不和諧的,就會萌生出找鴨的念頭!
最好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即便是女性,如果你和男方產生金錢關係性交易都屬於違法!
只要有足夠的證據,也會拘留罰款!
所以,奉勸那些衣食無憂的成功女性,不要有了一定的經濟能力,就放縱自己的性慾。
飽暖思淫慾,請女性朋友們謹慎前行!
必須的!男女平等!
嫖娼,是指以
金錢
、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
性關係
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於金錢交易上的性關係。嫖鴨與嫖娼沒有區別。
一樣一樣的,不管是男找女,還是女找男,都有共同的特點,也一樣的結果,拘留罰款。
共同特點是,都是男女雙方當事人,都是發生關係,都有嫖資支付記錄。
不同的是,付錢和收錢的當事人不一樣,嫖娼是男的支付。找鴨是女的支付。但這不影響“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使用吧。
嫖娼是專指男找女的行為。現在有錢女的找鴨子即便不是嫖娼,與嫖娼行為有很多相似之處,也可參照嫖娼處理吧。
雖然女的找鴨子,沒有見過具體處理的條款。但是可參照其他執行,不按嫖娼處理,也可按猥褻處理,造成男的身體傷害嚴重的,還可按故意傷害處理。那麼多條款,總有用的上的。
不管是男的嫖娼,還是有錢女的找鴨,被逮住了,總會有懲罰的辦法,還是要潔身自好,不要去幹的為好。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於賣淫嫖娼行為違反社會道德,毒害社會風氣,擾亂社會治安,同時是傳播各種性病的主要途徑,與我們提倡樹立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格格不入,所以我國曆來嚴禁賣淫嫖娼,這種違法活動也一直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的物件。
從法律法規條文就可以看出,沒有區分賣淫嫖娼的物件必須是男女。所以問題中所說的行為確實是觸犯治安處罰條例的。
潔身自好,耗子尾汁!
來晚了,條友們說的很具體了,不再贅述。只能換個話題——
男性工作者為什麼叫鴨子?其中運用了什麼修辭?新時代,嫖娼已引申為性交易。
一般人只知道比喻、擬人、誇張、對偶、對比、反問、設問等十幾種修辭。
其實,中華文明源遠流長,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據說,古代流傳至今的修辭就有三百多種。
話說書聖王羲之,不僅字寫得好,而且官做得還大。"舊時王謝堂前燕"中的"王"指的就是他們家,琅琊王氏,名門望族。王羲之標準的官二代,寸功未立,襲封"右軍將軍"。
王羲一生酷愛鵝,因官居右軍將軍,所以人們稱"鵝"為"右軍",這種修辭為
"借代"
。
鵝稱為右軍,那麼"鴨子"則為"左軍",這種修辭為
"仿詞"
。當然,此鴨子是真鴨子,而非富婆口中的"小鮮肉"鴨子。
那麼,富婆口中的鴨子是怎麼得名的呢?先從妓女說起。
妓指女性工作者,因其稱謂不雅,所以
"諧音"
為"雞"。為男人服務的稱之為雞,那麼為女人服務的則稱之為"鴨",這種修辭則為
"仿詞"
。
男人花錢找女人,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要拘留罰款。女人花錢找男人,同樣也要進行處罰——
嫖娼雖然都帶"女"字旁,但已
"引申"
或
"借代"
為性交易。
男女平等,,,,都是有需求才這樣,
不知法條在那。
算……吧!只要被抓個現形,都得接受法律的治裁,正如此次鋼琴王子般,終日打雁,終於被雁啄了眼!
不算吧,法律好像沒有這一說吧。我想說的是,有這種事,衝我來,我不要錢[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這樣不好吧
法律目前並無這個定義。
法無禁止不為過。法律規定的嫖娼犯罪主體是男人,所以女人找鴨不算嫖娼行為。象強姦罪一樣,犯罪主體是男人,女子強行與男人發生性行為不依強姦罪論處,只能按強制猥褻罪論。
結無禁止即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