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如何進行處理?歐世偉爸爸2019-06-23 13:17:43

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的癥結;二是善於利用關係,拉近情感距離;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的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變更的不予保護。 2、未經過統一規劃和合法手續個別調整的宅基地,可參照土改對土地房屋的確權情況處理。但合作化前典當、買賣的宅基地,合作化後未經調整或變更的,應維持實際情況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蓋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見,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4、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申請審批單上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方面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理。 5、對於歷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變而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其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6、相鄰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蓋建或修建其他設施,不得危害鄰居房屋或設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鄰居的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若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7、收歸集體組織統一使用的宅基地,經鄉鎮、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新的使用者,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遺或自己購買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調處宅基地糾紛時,若發現私自建房、違章建房、亂佔土地尤其是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追究違法或者相應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嚴肅性。 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因此,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透過深入細緻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