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事拘留轉逮捕會寄信通知家屬的嗎?陳群律師2019-08-16 19:24:08

您好。陳群律師為您解答。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犯罪的輕重、案情的複雜程度,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不同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都是刑事強制措施。

往往是先刑事拘留,有必要時再逮捕。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實施;

逮捕則是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自決定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刑事拘留是必須通知家屬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也是要通知家屬的,而且限制較少。

也就是說,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都會通知家屬,但並沒有規定通知的方式。通常是要發書面通知的。

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自決定逮捕的人,是否通知家屬,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由於您說到“刑事拘留轉逮捕”,很可能是人民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執行的逮捕,那就是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請問刑事拘留轉逮捕會寄信通知家屬的嗎?京悅說法2019-08-19 16:12:49

刑事逮捕一般情況下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將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如果被逮捕人身份不明、拒絕告知真實姓名住址,或者被逮捕人沒有家屬,或被逮捕人提供的家屬聯絡方式無法取得聯絡,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家屬,以上幾種情形屬於法定的“無法通知”情形,公安機關可在“無法通知”情形消失後立即通知家屬,但應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未能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家屬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規定的更細緻一些,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沒有家屬的;(三)提供的家屬聯絡方式無法取得聯絡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京悅所 袁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