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小牛牛孫2018-06-17 17:39:31

銀行難逃干係,嚴查嚴罰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毒舌財經2018-06-17 15:25:24

客戶透過銀行正規網點,正規渠道存款無故消失,銀行當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幾天這個事情鬧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個事情,我們簡單來描述下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

事情經過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農信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被告知沒有這筆錢,櫃員還遞給她一張寫有公安局地址的紙條,讓他去公安局報案,直到這時,她才知道她的錢被騙了。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而這個案件總共涉及27名儲戶,涉及的金額高達1。6億人民幣。

這些錢是被包括銀行員工在內的段某、楊某等11人在內非法使用,他們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山東農信社分支機構)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

最後事情敗露之後,這幫人被法院起訴,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但是本案件當中最關鍵的一環,就是儲戶將銀行作為被告起訴之後,被濱城區法院以及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駁回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雖然涉案人員被判刑,但依然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從個人儲戶的角度來看,我認為使用者把錢存到銀行,錢無故消失,銀行就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案件當中,儲戶的錢是在信用社正規的營業網點、正規的營業時間、透過正式的渠道辦理,而且錢也是透過正式的渠道打給銀行,也就是說,整個案件的過程,儲戶都是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完全沒有覺察到被騙,而且儲戶拿到的假存單也是銀行給的,這跟使用者正常辦理存款沒有任何區別。

也就是說,跟儲戶發生儲存關係的是你這個銀行,而不是你銀行的這個員工,給這些儲戶辦理存款的是你這個銀行的員工,他們透過正規的渠道,正規的網點給使用者辦理存款,代表的是你的銀行,而不是個人,因此銀行不能因為說是員工騙了使用者的錢就把所有責任推卸給員工,這是非常不厚道的做法。

而且換個角度來說,信用社更應該積極的配合使用者調查並主動承擔償還的責任,這樣不僅可以贏得使用者的信任,更可以起到一次非常好的營銷效果。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試問一下,如果使用者1。6個億存在銀行被騙了,銀行還能主動償還客戶,讓客戶沒有損失,那說明你這個信用社非常靠譜,存錢非常安全,所以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到你這個信用社來存款。

相反,如果你這個信用社,因為客戶正常您門面存錢被騙走,你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你會失去客戶的信任,而且現在這個事情鬧的這麼大,很多人都知道了這麼一個事,那以後誰還敢去你銀行存款?如果沒有存款,那這個信用社經營就會出現嚴重的資金問題,從長遠來看,這個損失絕對比1。6個億要大很多。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首席投資官2018-06-21 20:02:48

首席投資官評論員門寧:

儲戶在銀行櫃檯,由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存款業務並出具存單,對於辦理存款業務的儲戶來說,沒有任何理由懷疑這是假存單,等同於真實存單。銀行由於管理出現漏洞,導致員工串通起來利用職務便利詐騙儲戶的財產,銀行一定是存在且應承擔責任的。

但最終的判決結果,並沒有支援儲戶要求銀行賠償的訴求,這絕對是存在問題的。

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受害人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電話稱,稱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有貼息,年利率是6個百分點。付玲聯絡了七名親友,湊齊了1100萬,將1100萬元全部存入銀行,期限為一年,

銀行工作人員從櫃檯遞出一張存單給她

後來款到期後,受害人拿著存單去兌付,卻被告知說沒有這筆存款,這個存單是假的,讓其去公安局報警。查詢交易明細發現,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萬元,但這筆錢在存入當天就被以轉賬方式支取。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儲戶權益誰來保障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11年開始,山東省濱州市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段某多次為楊某經營的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欠下鉅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為歸還之前借款以及繼續建設創能石化公司,段某與楊某商議後決定多方籌集資金。

從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博興農商行曹王支行、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前來辦理“存款”,分工協作,交叉作案,共計偽造金融票證43張,涉案金額近3億。

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

對於賠償部分,濱城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相關責任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被追究刑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隨後上訴至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濱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書,同樣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銀行是否有責任

筆者認為,儲戶在銀行內部櫃檯,經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存款業務並出具存單,對於辦理存款業務的儲戶來說,沒有任何理由懷疑這是假存單,等同於真實存單。即使銀行認為這屬於員工個人非法行為,銀行的管理漏洞也是誘發此案的重要原因。由於管理出現漏洞,導致員工串通起來利用職務便利詐騙儲戶的財產,銀行一定是存在且應承擔責任的。

因此筆者並不認同濱州法院的判決。

如何避免金融詐騙

1、不要貪圖高息,尤其是各種潛規則的高息,都應該提高警惕。

2、對於非傳統業務,如果瞭解不夠或者有懷疑,應該主動聯絡銀行官方客服核實。

3、選擇四大行或大型股份制銀行。

4、小額儲蓄可以選擇餘額寶、理財通、小金庫等方式。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熊貓投資2018-06-17 16:25:44

事件起源

這件一樁舊事,但是一直維權到現在,最近被新聞爆出來後,火遍全國,大致的情況如下:2014年儲戶付玲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沒有這筆錢”,也就是說存單還在付玲手裡,但是銀行的系統裡卻沒有這筆錢。

實際上,從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三個網點,像付玲一樣遭遇“存款消失”的儲戶,共有27名,涉及案件金額26473萬元,截止目前仍然尚有1。6億餘元無法追回。

案件發生的原因

這是一筆銀行內外勾結的典型案例:山東農信社的銀行員工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山東農信社下屬分支機構的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

這次涉案的人員中共有5人為銀行職工,其中段某在案發時系山東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也正是他的是行長才能做到與其它員工配合作案,直到客戶取款後才發現。

銀行是否有責任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責任肯定在銀行一方,儲戶到你的正規網點辦理業務,而且是切切實實的是在櫃檯存入,並且櫃面提供相應含有銀行公章及個人私章的存單,你說銀行沒有責任,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下圖是一名受害人在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錢時,曾拍下櫃檯內的涉案人員李某及趙某。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顯然這和以往的不是在櫃面而是在銀行客戶經理或者領導辦公室內辦理的不一樣,且使用者並未簽訂任何其他協議,因此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雖然銀行也是受害者一方,實際詐騙的是內部員工與外面的勾結,但是員工是銀行招聘的,事情是在銀行網點內發生的,因此銀行即使沒有全責,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承擔不足以平民憤。但是呢?最終的處理結果呢?

處理結果

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但是對於儲戶的訴求追加銀行的責任,追討剩餘1。6億元款項,法院並不受理,具體理由如下圖。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總結:

其實,我個人認為,山東農信社應該主動承擔起責任,賠付儲戶的款項,過後再自行去追討剩餘的款項就好比支付寶的先行賠付,1。6億,對於銀行來說,並非不能承受的一筆款項,而且這樣的效用是讓儲戶對你更加信任,相反銀行的推脫,最終是照成整個行業的信譽的損失。

如何預防假存單?

透過上述案例,我們知道,指望銀行應該是沒戲了,所以最好還是靠自己的學會預防假存單才是關鍵,至於如何預防:

(1)不盲目貪圖高息,

基本上所有被騙存款的,全部都是高息所致。

(2)網路查詢:

銀行存款成功後,立馬登入存款銀行的手機銀行或者網上銀行,在這兩個渠道均可以查到你明下所有的存款,如果沒有,那麼證明你遇到假存款了。

(3)客服查詢:

存款成功後,撥打銀行官方的客服電話,透過客服查詢名下是存款情況,如果沒有,你也是遇到假存款。

(4)其他網點查詢:

如果不懂得使用手機銀行、網銀及撥打客服電話也沒事,你可以到存款銀行的其他網點,查詢名下是否有相應的存款,如果沒有,那麼就是假存單。畢竟一個網點有內鬼,不可能全部網點都有內鬼。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郭廣吉律師2018-06-18 12:03:37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攬儲卻出具假存單,銀行有責任嗎?郭廣吉律師認為,銀行有責任。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兩年多內,時任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和銀行員工,透過中間人帶領儲戶至指定的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銀行櫃員出具“假存款單”並將資金劃至特定賬戶。

最終該行長及其他參與人員11人被抓獲,法院對該涉案人員依法判處其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對於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分析這起事件,有兩個問題要講清楚。

一、對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怎麼評價

法院以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本案被告人刑罰,對此案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本案的被告人是誰?是銀行的行長和一些員工,不是銀行。所以,並不是法院對於被害人向銀行提出的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而對於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的贓款予以追繳有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以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二、銀行在這起事件中有無責任

有。有什麼責任?有過錯責任。

為什麼?

1、這些涉案員工是銀行員工,攬儲是他們的日常業務

銀行員工攬儲是銀行的一項業務,銀行員工攬儲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

也就是說,銀行的員工攬儲,其實就是銀行在攬儲。

2、這樣涉案員工是在銀行櫃檯攬儲,不是其他地方

在其工作崗位內從事其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仍舊說明其是在執行職務行為。退一步講,那些被害人有理由認為這些人的工作是在履行銀行的工作事務,這是民法上表見代理的一般表現。

3、假存單的問題

假存單就是一紙文書,存單為假,並不代表存款就是假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存款交給了銀行,即使銀行沒有給出具任何的法律文書,只要能夠證明這些錢是由銀行收取了,那麼銀行就負有還款的義務。

三、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的認定可能會給被害人的民事訴訟造成障礙

對被告人認定上述兩個罪名,也就是將眾儲戶定為了案件的被害人。對此,本人覺得有待商榷。

因為,儲戶將錢存到銀行,這些錢都是銀行的了,儲戶不再享有這筆錢的所有權,而是享有這筆錢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對這筆錢怎麼使用,銀行說了算。即使銀行將這筆錢丟掉,也是銀行的事情,別人無權干涉。但你丟掉了,不代表儲戶的債權沒有了。

也就是說,銀行將儲戶的錢丟了、被人騙了、被偷了,都不能免除其償還儲戶存款的法律義務。

所以說,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銀行的財產權益,本案的被害人應該為銀行。

追贓所得要返還銀行,銀行要無條件返還儲戶存款及利息。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法海一粟2018-06-18 06:57:46

法海一粟認為,銀行應當向儲戶承擔法律責任。

1、銀行員工與銀行之間有關係。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專門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儲戶到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或者其他業務,都由銀行的員工接待、辦理的。換句話說,銀行是透過自己的員工代表自己從事經營貨幣信貸業務。那麼,銀行的員工與銀行之間就是代理或代表關係;銀行員工的代理或代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銀行承擔。

2、本案中儲戶的損失應當由銀行承擔。

(1)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存款合同關係。

儲戶在銀行對外經營的場所存入貨幣,銀行出具存單,雙方形成的是存款合同關係。

(2)銀行員工的代理或代表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銀行承擔。

基於本案基本事實,銀行員工利用銀行專門從事經營的場所,透過偽造金融票證方式,非法佔有了儲戶存款。

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應當是一個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無權代表還是表見代表的問題。

A 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上述規定,就本案而言,儲戶在銀行專門從事經營的場所,由銀行員工接待並進行業務辦理,作為儲戶而言,他們當然有理由相信銀行員工的行為就是代理銀行的有權行為。因此,儘管銀行員工超越了銀行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但是,銀行員工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行為,銀行對此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B 表見代表。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

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根據上述規定,就本案而言,其中一個銀行員工案發時還是該銀行的行長。那麼,在這種情形下,該銀行行長的行為是有效的,除非儲戶當時就知道該銀行行長超越了代表權限。

3、法院應當受理儲戶所提起的民事訴訟,並判決銀行承擔責任。

目前,儲戶向法院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已經被法院駁回。其駁回的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該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另外,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號)中規定,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海一粟認為,這裡所謂“不予受理”的前提,是以被告人為被告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而根據本案基本事實,儲戶以銀行為被告所提起的訴訟,是獨立的民事訴訟;該訴訟是基於合同法而非侵權法;銀行是被告,銀行員工不是被告;

銀行單獨向儲戶承擔法律責任,而非與銀行員工一起向儲戶承擔合同責任。因此,法院駁回儲戶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4、法律應當尊重並賦予權利人選擇權。

無論是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都是權利人維護自己權利的一個方法或途徑。因此,法律應當賦予權利人以選擇權。這樣,權利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選擇不同的維權途徑或手段,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司法實踐。

順帶說明,法海一粟曾經辦理過一起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該案件是一起盜竊案,當時,檢察院和法院在處理盜竊案時,均未要求或告知被害人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刑事判決生效後,法海一粟代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後,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空谷財譚2018-06-17 18:17:16

去銀行取款,遞出來的不是錢而是讓去報案的紙條,儲戶的心情我想是奔潰的。

我認為這家銀行是有責任的。

首先是管理責任。第一這麼多員工涉案,而且這麼大金額,涉事銀行居然一無所知,說明內控措施完全無效。第二,儲戶去存款,櫃員遞出紙條,要求報案。說明案發後,銀行已經對此事知曉,但是顯然他們沒有做內部調查,通知儲戶和報案,因此仍有儲戶被矇在鼓裡。第三,對於儲戶款項被盜,涉案銀行並未採取緊急措施如凍結賬戶等手段防止損失擴大。

其次是賠償責任。首先從法律角度看,此案雖然是銀行員工個人行為,但其作案地點是在銀行廳堂,銀行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管理失職的責任。儲戶存錢,櫃員從營業視窗遞出假存單,銀行事後監督部門沒有發現,令人匪夷所思。其次,正如我上面所說,銀行沒有及時採取止損措施是賠償的主要訴訟點。如果銀行發現後立即採取報案,凍結賬戶等有效手段,儲戶損失相對來說可以得到控制。因此,該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當然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所謂銀行“貼息”背後,都隱藏著違規甚至違法的行為,貪圖高息結果只會雞飛蛋打!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草原駿馬33502018-06-17 15:38:17

這要看辦理業務的過程。儲戶拿錢在營業櫃檯辦理的存單並蓋有銀行業務章,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問題銀行負有全責。如果為了得到高額回報,在背後交易且存單、印章都是偽造的,這種情況下銀行無責。如果為了得到高額回報,在背後交易存單、印章都是銀行正常使用的,銀行有責任。你說的案件大致瞭解,案件細節尚未披露,不便做詳細解答。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灞波兒奔WOO2018-06-17 15:55:23

從案件的細節看,山東農商行具有無可推卸的責任,監管不嚴。

事件起因

2014年儲戶付玲在山東省濱州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存款不翼而飛。包括27名儲戶都遭遇類似事件,案發後,該事件系由當地農信社員工,以6%的陽光貼息為誘惑,偽造假存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億餘元,至今有1。6億餘存款尚未追回。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事件發展

儲戶多次向當地法院起訴涉案農信社索賠,被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駁回,而涉事的銀行員工及中介的刑事責任被認定,但1。6億元存款的追討仍在進行維權。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何為陽光貼息

陽光貼息一般由資金需求的銀行私下發起,透過銀行內部人員放出攬儲訊息,聯絡有存款需求的大儲戶或中介尋找金主。這些中介大多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掌握大量客戶資源,根據銀行設定最低的存款金額,貼息的比例一般在5%到6%,中介也能從中獲取1%到3%差價。由於陽光貼息回報較高,且相對安全,很多金主願意以此存進銀行,當然也有人利用這個詐騙。

案件質疑

法院在引用的條款適用範圍存疑。不能強迫儲戶具備分辨存單真假的能力,農信社應當擔責。儲戶存款在農信社完成,是信賴農信社為前提,農信社用人不當,監管不力,導致職員在農信社內部打著農信社的旗號犯罪。農信社不是因刑事案件被告,法院應當按民事訴訟進行裁決。而按《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的高利貸的標準,6%的利率並不涉嫌高利貸範圍,法律應當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何種假存單銀行負責

如果儲戶手中存單的銀行印鑑是真的,無論錢轉向何處,都不影響儲戶與銀行間的存款關係,銀行有責向正常儲戶兌付存款;另外一種情況,即印鑑和存單都為銀行員工擅自偽造。這種假存單追討就相當困難,銀行就會盡量帥鍋給某個離任員工,撇清自己的責任。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如何應對

存單妥善保管,報警尋求幫助,要求銀行調取當日監控影片,以證明自己確實來過銀行存款。走司法程式,有些銀行即使是自己的責任,也會硬撐到法庭判決,不給點顏色是不會認賬的。

如何防備假存單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把風險扼殺在搖籃中

即使最後打贏了官司,儲戶也是勞心勞力,還不如多花點精力事先防範。

儲戶不具備專業的辨別存單真假的能力。最好的辦法就是存錢的時候,存金辦有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卡中,立刻用手機當場登陸銀行的官網查詢餘額是否一致,不要事後再檢驗,離櫃概不負責。

或者撥打發卡銀行的客服電話,在輸入銀行卡賬戶和密碼後,按語音提示查詢餘額。或者簡訊查詢。千萬不要離櫃。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總結

銀行員工就是抓住了儲戶貪圖小便宜的心理。對於過高的存款利率,要額外提高警惕。你盯著別人的利率,不法分子盯著你的本金。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財智成功2018-06-19 08:32:22

執法者犯法,往往比平民犯法的危害更大。同樣,銀行工作人員犯罪,比電信詐騙的騙子們更加可恨,危害更大。在這一事件中,銀行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儲戶存款到期後到銀行取錢,工作人員據說說沒有這筆錢,讓直接報案。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驚嚇不驚嚇?意外不意外?

很不幸,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的27名儲戶都遭遇了“存款消失”的情況,消失的存款高達1。6億元人民幣。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山東農信社分支機構)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

案發後多名受害人曾前往法院提起對銀行的民事訴訟,但均被法院以“對被害人財產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為由,不予受理。

銀行缺錢的時候就會找中介聯絡有錢人,而有錢人為了高利息就會去存款,中介也能有1%-3%的高佣金提成。這個產業鏈形成多年,能夠短時間為銀行帶來大量存款,滿足貸款需求或者央行要求的考核指標。

與“陽光貼息”將存款直接存入儲戶名下不同,貼息更高的“非陽光貼息”往往由銀行內鬼直接把儲戶的錢轉到別人名下,還禁止開通簡訊通知、網上銀行、查詢餘額、列印清單等等。於是,後者更是成為金融案件高發的原因,受害者眾。

陽光貼息,錢存在儲戶名下不翼而飛,儲戶不必關心錢去了哪裡,認準是存在銀行就可以了。銀行承諾給了高利息,但是隻要不是高利貸,又沒有超過24%的利息,銀行憑什麼不認賬?

那麼,法律憑什麼不保護儲戶的權利呢?

銀行內部員工在銀行的工作場所實施犯罪行為,這種風險不應由儲戶承擔。普通人上班的路上受傷還能定為工傷,那麼在銀行裡被銀行的工作人員騙了,銀行怎麼可以置之事外!

涉案的銀行工作人員應重罰重判,終身禁入金融行業工作。

涉案金額銀行應全額賠償,然後該找誰賠償找誰賠償。

作惡者,應受到懲罰,這是法律應有的功能。

最後,存單存摺這種形式已經不再符合社會潮流,落後且容易出現問題。

儲戶選擇了這種形式,應存款後幾天查詢一下餘額,如果可以開通手機簡訊通知,並且安裝手機銀行定期查詢,或一年半年到銀行櫃檯查詢一次,確保不出現問題,即使出現了也能及時發現。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哼哼2018-06-17 15:31:15

當然有責任,一般來說,銀行有責任兌付員工私下裡高息付給存款人的本金,儘管銀行不知情,因為存款人拿著蓋有銀行印章的存單就可以認為這些員工的行為是有代理權的。銀行不兌付可能是要等司法判決吧,畢竟銀行也是受害者,主動賠付有點不甘心。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一枚華夏人2018-06-17 18:42:38

一、銀行的管理和上級管理部門的監管出現漏洞,也是造成該案的重要原因,所以銀行必負責。 二、在客戶辦理業務時是在銀行裡,銀行職員以公家名義辦理,一切代表的是銀行,所以本案應該由銀行先行賠付受害者,再由銀行去自行追繳自己職員,不能把銀行撇開由受害人來承擔損失。 三、按《物權法》在銀行正式提供的業務受理點,按銀行正式規定的流程手續,辦理的業務。不管出現什麼問題都應由銀行負責。除非本案是受害人與其職員私底下辦理的業務。 四、如果本案不追究銀行責任,客戶權益得不到保障。將使銀行失去公信。使老百姓失去對銀行信任,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所以應追究銀行責任,其目的是讓更多銀行和金融機構引以為戒,加強監管,規範金融秩序,成為老百姓真正信得過的機構。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長明2275888612018-06-19 17:52:18

什麼是假存單?假存單是指,私自制造一式三聯存款憑證、私刻公章、私設辦公網點。在這種條件下,出來的存單是假存單。本案中,存單是農商行使用的正試憑證,公章是農商行使用的合法公章,公辦地點,是農商行合法營業網點,私章是農商行上班的員工。那麼這個存單何假之有?儲戶存錢,不是衝著某個人去的,而是衝著銀行這塊招牌去存款的。儲戶將錢存入銀行,這筆資金的性質從進入銀行櫃檯起,已經屬於公款。銀行工作人員不入帳,挪作他用,屬於挪用公款。他侵佔的不是儲戶私有財產,而是銀行公款。我認為,本案最大的失誤,就是混淆了真假存單。顯然,官方以假存單一說,將損失輕鬆的轉嫁給了儲戶。因此,儲戶必須聯合起來,先證明存單的真實性,依法保持自己的利益。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君來花開2018-06-17 18:29:19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論是私對公還是公對公,銀行一方始終是以營業方式的攬儲行為。因此出這樣的事銀行本身為責任主體;至於內部員工的欺詐行為那是銀行內部的事,儲戶不應為此買單!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大成說法2018-06-17 19:10:07

本人手機輸入,只能簡要回答。銀行當然有責任,而且存在法律責任競合,現簡要闡明如下:

第一、違約責任。儲戶在營業時間和營業視窗存錢,銀行營業人員在視窗內為儲戶辦理業務,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而且營業員擁有身份的外觀,也形成表見代理,儘管存單為假,但儲戶來視窗辦理業務已經盡到了理性謹慎的責任,不存在過失,假存單並不妨礙儲戶與銀行間合同的形成。給儲戶造成損失,銀行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侵權責任。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理應承擔安保義務。由於銀行內控風險上存在漏洞和管理不善,導致儲戶資金損失,銀行應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補充賠償責任。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金錢似水錶裡山河2018-06-17 16:34:52

如果覺得法院判決有問題,完全可以繼續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在這裡譁眾取寵呢?想利用輿論的壓力來左右法院和銀行的領導?但是作為一名成年人,無論說的再可憐,永遠都得承擔自己眼饞高息而辦出傻事的後果和責任!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手機使用者85871439622018-06-17 17:54:29

農商銀行負全責,因為儲戶存錢是存在這個銀行,而不是存在工作人員的個人帳戶上。該行的工作人員的素質高低和管理是否到位屬於該行內部問題,而不是儲戶考慮的問題,儲戶只是跟銀行發生交易關係而不是工資人員,所以銀行該負全責!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漫謾人生路2018-06-17 19:00:18

百分百有責任!因為別人是衝你銀行名字去的,所以在你銀行內辦理的所有業務都得由銀行負責!至於你銀行內部出什麼問題那是你銀行的事,與儲戶無關。同樣的道理,銀行多給別人錢了不也一樣要追回,不給就得告你讓你坐牢一樣嗎?應該透過這件事打破銀行的霸王條款,追回儲戶的合法所得!

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LeRb2018-06-22 10:28:59

這案情基本上大家都瞭解了, 都覺得判罰有問題,但是好像法院適用的法條也對,根本原因就是這個刑事訴訟的主體都搞錯了,我來簡單的理一下吧,儲戶存款雖然是在業務員手上辦理,但儲戶和銀行是債權關係,跟業務員沒有法律關係,存進去那一刻起,儲戶就和這些現金沒有關係了,錢屬於銀行單位財務,工作人員偽造票據挪用 侵佔單位財務犯罪不影響儲戶和銀行債權關係的成立啊。業務員由於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應該是銀行,而不是儲戶,所以也不影響儲戶向銀行請求履行債權合同,儲戶被列為被害人,用刑附民的法條就是被法院和公訴方套路了,這個以當事人主體錯誤申請重審,儲戶應單獨提對銀行提民事訴訟啊。這個案子堅持打贏的話,絕對有劃時代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