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解釋解讀?快不快樂樂樂樂2022-01-01 18:00:53

2013 年新增司法解釋解讀:

一、 盜竊罪

(一) 盜竊罪的定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 的, 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 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 扒竊的的行為。

(二) 盜竊罪構成條件 1、 盜竊物件 必須是他人佔有(控制) 的財物, 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 數額較大或者使用價值較大。

此外: (1)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 也構成盜竊罪。 (2) 以牟利為目的, 盜接他人通訊線路、 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 複製的電信裝置、 設施而使用的, 以盜竊罪論處。 (3) 盜竊發票的, 成立盜竊罪!

2、 盜竊行為 竊取行為是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 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 (1) 盜竊數額較大: 以一千至三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 264 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 “數額巨大” 、 “數額特別巨大” 。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 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 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 盜竊多次: 二年內三次以上。

(3) 入戶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

(4) 攜兇盜竊: 攜帶槍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5) 扒竊: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