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出租但未出租的房屋建築物確認為固定資產還是投資性房地產?芸窗e財會2020-11-24 00:03:00

我國著名會計學家林鋼教授是會計理論與方法、財務會計理論與方法等領域的重量級專家。

他最近對財會領域的老師提出的諸多重要問題進行了解答,和小e一起來學習吧!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已出租的房屋建築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和準備出售的土地使用權。這裡的問題主要是準備出租但還沒有出租的,能不能夠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在實務中,如果一個企業買了兩棟樓,按照將來的生產規模是都要自用的,但是目前的產能還沒有達到實際規定規劃的產能,可能一個樓自用,另一個樓暫時出租。

那麼在企業準備出租的時候,並不可能一下子把房子都出租出去,可能是陸陸續續的出租。這種情況下,準備出租但尚未出租的,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還是把它確認為投資房地產呢?

按照準則的規定,嚴格的說,沒有出租的應該是固定資產,已經出租的是投資性房地產。那問題就是如何劃分這兩部分?一個樓是一個整體,假如說10層,租出去了6層,還有4層沒有租出去,這6層和4層怎麼劃分不是簡單的6:4的比例。

還有一個問題,你都出租出去了,把它確認為投資房地產了,也可能兩三年之後,有個客戶會退租。退租以後,你不一定馬上就能夠找到下一個客戶,中間可能會有三個月或四個月的空閒。這種情況下,10層樓中可能有一層退租了,這一層樓,你是不是把它轉為固定資產呢。再有也可能是一層樓裡面有20間房子,那麼可能有5間房子的客戶退租,那這個5間房子退租,你轉為固定資產嗎?

這樣操作起來很麻煩,而且它的計量也是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的說,已出租的才能確認投資房地產,那麼這就會有經常的轉換。出租了轉為投資房地產,退租了轉為固定資產,再出租再轉投資房地產,這樣的結轉會給企業帶來很多麻煩。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個定義實際上應該寬泛一點。即準備出租的房屋建築,應該也劃分為投資性房地產,這樣操作起來也很簡便,用不著來回的轉來轉去。

這個問題是一個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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