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崑山270家企業關停?吳少博律師事務所2018-03-20 16:08:10

如何看待崑山270家企業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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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麼看待小散亂汙企業的

隨著環境治理力度的不斷加強,小散亂汙企業頻頻出現在政府的整治檔案當中,各地方也多次強調要大力疏解整治打擊小散亂汙企業,這些都是行政命令和行為,那麼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小散亂汙企業的呢?且聽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為您分解。

首先從概念上來說,小散亂汙企業是指不符合地方的產業政策,不符合地方的整個產業佈局規劃,也不符合地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汙染物排放不達標,在土地環保、工商、藥監、質監等手續上不齊全的中小企業。用直白的話解讀過來就是,企業規模小、工藝落後、管理混亂,整個廠區髒亂差,有些甚至是無照無證在進行經營,或者是證照不齊全,尤其是缺少了環保手續,沒有環保防治措施,或者環保防治措施不完善,不能實現達標排放,出現超標排放現象,企業無組織的排放比較嚴重,比如“跑、冒、漏、滴、”等汙染類的企業,這是小散亂汙企業簡單通俗的概念。

那麼我們就要總結一下,從概念上看小散亂汙企業有哪些特點呢?再從概念當中去反饋這類企業在社會當中所體現的特點。

第一,規模小,工藝差。這類企業所體現出來的多數都是家庭作坊式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其中的一些行業,比如熔鍊加工、橡膠生產、製革、化工等等,在浙江溫州、義烏那邊存在很多這種小企業。

第二,分佈比較散亂。小散亂汙企業有很多是分佈在居民區裡面,甚至有些分佈在生活區當中,或者在學校周邊,總體而言分佈非常散亂,夾雜在城鄉結合部裡,比較隱蔽,但是不符合整個產業發展的規劃跟導向。這些企業一方面缺少齊全的經營執照,另一方面其經營場所很多都是違章建築。

第三,汙染環境。汙染環境體現在哪裡呢,就是常見的廢水廢氣廢物,造成的水汙染、大氣汙染、土壤汙染等。

這些企業缺乏手續,沒有環評,也沒有排汙許可相關的手續,這就充分體現出了小散亂汙企業的特點,“小”是規模小,“散亂”是分佈的問題,“汙染”是環境保護的問題。其實在實質上小散亂汙的重點是放在了汙染上的,小、散、亂都沒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要求,而且我們以過往的產業佈局來講,是鼓勵這種家庭作坊式的產業發展的,鼓勵農民進行發家致富,只是現在把問題的落腳點就落在了汙染上,而造成汙染的前提是什麼呢?就是小、散、亂,有了小散亂往往造成的必然後果就是汙染。

小散亂汙企業集中哪些行業呢?環境保護部在這方面就抽出了重點的16個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熔鍊加工、塑膠生產、製革、化工、陶瓷燒製、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膠、石材加工、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俱等小型製造加工行業等,以這16個行業作為小散亂汙企業重點確定的行業。

那是不是說一個企業如果被定為小散亂汙企業,就等於被宣判了“死刑”,註定要關閉、一定會被社會拋棄呢?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告訴你,不是的,法律不是這樣看待小散亂汙企業的。

如果是小散亂汙企業,法律措施有哪些?

法律措施可以說是非常多,因為每個具體行政機關的部門規章當中都有所規定,這裡我們主要就介紹環境保護法當中相關的規定。環境保護部所推出的《限產停產整治辦法》,從《環境保護法》、限產停產整治辦法以及環境保護部的其他處罰辦法來看,一般有四個方面:一、限產。限制企業的生產,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經過相關單位同意以後還可以再延期到六個月。

二、停產。停產的期限是從停產之日起到解除停產之日止,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只要企業滿足了環評的要求就可以解除停產整治。

三、關停關閉。就是要求企業關停關閉,不允許企業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四、搬遷、拆除。搬遷要求企業整體進行搬遷,擇址另建,不允許在區域內經營。拆除是直接對企業的裝置、建築進行拆除,徹底摧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礎。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的話,對小散亂汙企業的主要措施就是這四個。這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辦法,而在實務當中真正使用的處罰措施和手段,就遠遠不只這四個了。

實務種最常見的就是“兩斷三清”,“兩斷”是指斷水斷電,“三清”就是清場地、清原料、清裝置,這是一個處罰或者說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在實務當中,限期要求企業整頓升級,因為環境方面的不達標要求企業整治、裝置改造。因為企業所佔用的這個土地,所體現出來的髒亂差、環境汙染,對當地的整個生活區產生的重大的影響。這類一般是養殖類行業,大多存在難聞的氣味,或者是加工類的企業,生產經營會產生很大的噪音,特別是在居民區當中,這類企業都會被要求整治升級,這也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還有就是強制關停這類企業,在限期內必須把企業進行一次性關停。除此之外常用的行政手段還有強制拆除企業的裝置設施,拆除裝置設施的目的就是讓企業無法進行生產經營,並且是永久性的。另外比如強制拆除建築,強制把企業的設施物品進行搬離,這都是在實際當中所採取的行政手段,不同的企業遇到的情況可能也不一樣。

前面說的都是政府會怎麼對待小散亂汙企業,法律怎麼對待小散亂汙企業,作為企業而言,法律的救濟在哪裡呢?

法律上有句話叫“有行為就有救濟”,只要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你就有法律救濟的權利,這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舉例來說,你的企業被“兩斷三清”了,只要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行為你都可以提起相應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在實際中做出斷水斷電行為的可能是供電局或者是其他部門,但是如果是政府允許的、政府指使的,或者說乾脆就是政府採取的這個具體行政行為,企業都有行政救濟的權利。這就是法律上講的,只要有行為出來,你就有救濟的權利。

在實務當中,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根據企業型別不同、具體情況不同也會出現差異,比如有的企業是在林業局的管轄範圍,有的是在水利局的管轄範圍,有的是在國土資源局的管轄範圍,甚至有些關停關閉通知是藥監局下達的,雖然行政主體各不相同,但是道理是一樣的,只要有行為,你就有救濟的權利。

在實務當中出現最多的機關是哪些呢?一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佔了大部分,其次就是縣區級人民政府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派出的相關機構,比如水利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等,屬於具體的職能部門。這裡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要告訴大家的是,雖然這些部門可能採取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隻要有行為你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去救濟你的權利。

小散亂汙關停取締就沒有補償嗎?

小散亂汙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佈局規劃,汙染物排放不達標,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直白地說,就是企業規模小,工藝落後,管理混亂,髒亂差,無證無照或是證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環保手續,沒有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有汙染防治設施但不完善,不能實現達標排放,出現超標,企業無組織排放嚴重(跑、冒、滴、漏嚴重)等型別的企業。環保部確定的“小散亂汙”企業包括有色金屬熔鍊加工、橡膠生產、製革、化工、陶瓷燒製、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膠加工,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俱等小型製造加工企業在內的16個重點行業。環保局提出了十個方面的標準,以便準確確定“小散亂汙”企業:

1、整治不到位,不達標排放的磚瓦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

2、小噴漆、有噴漆工藝但沒有收集設施的企業,如小木器廠、小傢俱廠;

3、無手續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業,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行業;

4、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

5、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有噴漆、廢油產生但沒有處理設施的汽修廠;

6、產生廢氣或廢水或危險廢物,企業管理混亂,沒有任何汙防設施的企業;

7、把水泥、沙、石灰、石子、石粉、煤炭、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作為原料的;不能實現物料進倉進庫,揚塵汙染嚴重的企業,如水泥預製廠;

8、凡是無環保治汙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治理無望的企業;

9、凡是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特別是小化工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整治成本高、市場發展前景不好的企業;

10、凡是存在環保設施不到位、環保管理粗放、市場發展前景不好、不具備達標排放條件的企業。

對“小散亂汙”企業的整治歸整治,但是做任何事情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依法行政。比如有關部門在對“小散亂汙”企業整治的時候是不是實地考察過?有沒有考慮這些企業存在的歷史淵源因素?有沒有給予經整治改造後重新經營的機會?在整治過程中是不是採取了斷水斷電等不合法的手段?有沒有對所謂的“小散亂汙”企業進行合適的評估?對這些企業沒有後續的安置措施?對“小散亂汙”企業的治理雖是大勢所趨,但是在政策執行的時候一定要保護好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該依法給予補償的要給予補償。

談到補償,在企業拆遷中中小企業一般能獲得六部分的補償:

1、土地區位價補償——就是依據土地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來計算區域補償價;

2、廠房重置成新價補償——就是廠房重置再建需要多少錢減去折舊;

3、裝修附屬物補償;

4、機器裝置補償——可移動的搬遷費補償和不可移動的重置成新補償;

5、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逾期經營利益損失和由於拆遷或者關停導致的訂單違約損失以及由於銀行貸款所致的財務成本等;

6、搬遷費——如可移動的設施裝置的安裝費、吊裝費、運輸費等費用。(運營/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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