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我們星球神奇的角落2017-07-28 19:40:26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