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汙染超標賠償是多少?使用者518362946642017-02-09 22:22:07

室內裝修汙染超標,可以要求裝修公司賠償

入住新房,但是發現室內裝修汙染嚴重,可以要求賠償

裝修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徵:(1)承攬合同以一定的工作的完成為目的;(2)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工具和技能獨立完成工作並承擔責任;(4)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裝修合同符合承攬合同的上述特徵。從上述法律條文看,《合同法》沒有明文列舉裝修合同作為承攬合同的一種,但“這裡的‘等’應當理解為其他未列舉事項的略語。實際生活中,承攬合同的種類遠不止這些,還包括如印刷、鑑定、審計、收割、裝卸、洗車、調查、搬家、畫圖、粉刷、裝修等等。”付某與某裝修公司簽訂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對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承攬人應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交付定作物,定作物有瑕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承攬人對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承擔的責任,從性質上講,承攬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屬於違約責任。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前提是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即在質量上存在缺陷。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成果。換言之,承攬人應當保證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質量上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標準或約定的標準不明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裝修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裝修工程的質量標準,但根據合同目的,裝修後的房屋至少應當具備包括空氣條件在內的居住條件。而某裝修公司所使用的裝修材料揮發的甲醛氣體嚴重超標,使付某的房屋無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這樣的裝修質量顯然沒有達到符合裝修合同目的的質量標準。因此,可以認定某裝修公司的裝修工作存在質量瑕疵。付某作為家庭裝修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費者,在對某裝修公司購置的裝修材料進行驗收時,僅能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進行外觀質量上的把關,但某裝修公司作為裝修工作的承攬人,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應當對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擔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即應保證裝修後的房屋具備包括空氣條件在內的正常居住條件。

《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準;工作成果有嚴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重做;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質論價,減少報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給定作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某公司作為裝修工程的承攬人,還應當對裝修材料存在的質量缺陷承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時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即在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並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由產品的製造者和消失在承擔的責任。在本案中,某裝修公司從市場上購買裝修材料用於裝修工程,並將相應的費用計算在工程造價之內,其地位相當於該裝修材料的銷售者,可以作為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主體。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所謂產品質量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