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刺殺辱母案”,在網際網路爆發。

但是有兩點我們不應該忽略:

1.事件發於去年4月,至今已經整整11個月。(期間多個論壇有帖子爆出,均未形成如今爆炸性)

2.一個月前(今年2月),被告於歡被判無期徒刑。

這起案件有諸多疑點,判決不合情理。

我試著根據眾人證詞,

提取關鍵點和矛盾處

,還原當時情形。

人物:

蘇銀霞,於歡母子;

於秀榮,

劉付昌

,張立平,馬金棟(員工);

李忠,

郭樹林

,張博,麼傳行,嚴建軍,

郭彥剛

(皆為要債人),杜志浩(要債人,已死)

證詞:

蘇銀霞:

2016年4月14日下午4點鐘左右,八九個人過來逼債,喝酒吃飯擋門。

晚上九點多,繼續逼債。

一樓接待室,杜志浩辱罵我和兒子,

暴露生殖器對著我們

,把我兒子鞋子脫下給我聞,然後又扔了鞋子。

10點多鐘,民警到接待室,問誰報的警,我說是我,

接著到門廳外邊問怎麼回事

。我和兒子想跟出去,未果,他們開始打我們,圍著我兒子,他拿了水果刀捅傷幾人。

民警聽見動靜返回,找我兒子要刀子,兒子在確保要債人都出去接待室的情況下,交出刀子,我們一起去了派出所。

關鍵點:

杜志浩辱罵;民警來了,在外廳瞭解情況;兒子主動交出刀子(強調自首);報警,+1次。

於秀榮:

4月14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看見十個八個人在現場吵鬧。

飯後看見兩個陌生年輕人跟著蘇老闆母子,馬,張四人去伙房吃飯,待了大概一個多小時,回到辦公樓。

兩個小時後,吵鬧聲又起,我物件報警。

關鍵點:

時間和蘇銀霞有出入(4點和3點30分),伙房吃飯一小時,飯後辦公樓至少待了兩小時。

劉付昌:

4點40分左右,接張立平電話,返回公司,看到有人要賬。

8點多左右,兩人跟隨蘇老闆母子去伙房吃飯。飯後,部分人回辦公樓,部分還在吃喝。

看見接待室內要債人團團圍住母子,杜志浩脫下褲子。

馬金棟讓我報警,說他們開始侮辱蘇總了,於是我報警。

民警來了一段時間,出來時,正說著話,聽見辦公室有人咋呼。

我看見幾人圍打於歡,往南邊逼

,接著於歡手中突然出現刀,接著揮舞水果刀。

我進屋,有人打我左眼一拳。

關鍵點:

報警,+1次(2);辦公室眾人圍打於歡時,民警在外面正說話,接著衝了進來。(跟蘇銀霞證詞基本一致,民警在外面說話,並沒有離開工廠)

張立平:

4點半左右,接蘇總電話。到公司看到一女幾男和蘇總互罵。

晚上八點半後,杜志浩出現,侮辱蘇總,劉付昌報警。

關鍵點:

蘇銀霞打電話求助,杜志浩出現,侮辱。

馬金棟:

民警來後,我和於秀榮說情況,這時聽見辦公室裡喊“攮人了!!!”幾人受傷。

關鍵點:

馬和於在外面和民警說情況,此時接待室內於歡捅人。再次證實民警並未離開。

李忠:

我們11人前去要賬,蘇母子和一兩個工人在。要賬時無毆打,只是跟著她們,有言語糟蹋。

十點多,民警來說

“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

”,民警準備走,我們不讓於歡跟著走,他大喊

“誰也別過來!過來,我弄死恁!”

。於歡在東南角咋呼,四人被捅傷,去了醫院。

關鍵點:

共11人去要賬。民警口頭勸解,準備走時,衝突發生了。此時加入了於歡當時的話。

郭樹林:

4點半我跟

趙榮榮

去現場。晚上十點多,眾人圍著於歡,他捅郭背。民警返回。

張博:

跟李忠去現場。郭樹林等人陸續來。晚上杜志浩言語侮辱並脫褲羞辱蘇,並往嘴裡塞鞋,扔於歡鞋。民警來後,蘇母子說我們揍她們,我們說沒有。

民警說

“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民警走出接待室,我們不讓母子出去。

杜志浩拉著於歡說

“你坐下,坐下不咋著你。”

郭彥剛背被捅傷。

關鍵點:

承認杜侮辱蘇;民警說的這句話“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暫時只出現在要債人的 口中。

麼傳行:

吃飯時,杜志浩到了,之後有脫褲羞辱蘇。

民警來後,我們不讓於歡出去,

將他摁在沙發上

,杜上前,於歡拿刀捅杜正面一下,郭上前,捅郭後背一下,捅程和嚴各一下。

關鍵點:

承認杜侮辱蘇,於歡想出去時摁住於歡。

嚴建軍:

跟李忠去要債。

民警來勸了兩句,就往外走。於歡從南邊過來通了我肚子一下。

關鍵點:

於歡過來捅我,強調於歡的主動性,與

麼傳行的證詞有出入(一個被動一個主動)

郭彥剛:

到廠子先跟蘇爭論“私刻公章”一事。

民警來後,於歡要走我們不讓,讓他坐在沙發上,不肯,走到南邊,我們跟著過去。於歡當時面朝北,突然捅人,我往後跑,他抓我領子,捅我一刀,還說“弄死你”。

關鍵點:

再次

強調於歡的主動性。

於歡:

下午3點左右,他們來要債。期間跟著我們,不停謾罵。

杜志浩嚇唬我們,

露出下體

,馬金棟等人勸阻,脫我鞋扇我一巴掌。

民警來後勸說別打架,之後去外面瞭解情況。

他們讓我坐沙發上,我不坐,有一個人扣住我脖子往接待室帶,我不配合,接著打我。

我拿起刀子指了指,讓他們別過來,結果他們還是衝上來。

我捅了幾個人,接著民警進屋。

關鍵點:

民警勸說別打架,首次出現在蘇銀霞這邊人(於歡)口中。舉刀子威懾對方,對方依舊衝上來。(被動自衛)

以上證據開庭質證,法院予以認證。

看完這些證詞,會發現幾個疑點:

1.民警到底說沒說那句話?之後是否準備駕車離開工廠?

2.於歡捅人是否是主動上前,還是被動自衛?

3.捅人後,於歡是否主動交出刀具?

在還原事件時,我們要考慮到一點:

1.蘇銀霞是站在母親和受害人的立場

2.要債人都是黑社會背景

事件還原:

2016年4月14日下午3點半左右,李忠帶著幾人來工廠要債,4點半郭樹林幾人到場。

圍繞著“私刻公章”和“欠款”,眾人開始展開罵戰,隨後限制蘇於二人行動,吃飯時輪流監視她們。

其他人在樓外支起架子,燒烤喝酒。

杜志浩出現,帶領幾個人把蘇於母子押回辦公樓,進行辱罵,甚至脫褲羞辱,用鞋抽打於歡。

報警後,民警出現,看到現場11個人在接待室內,蘇於母子被限制人生自由坐在沙發上,但現場無毆打,他們的的確確說出了那句

“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轉身出去,一方面因為

“警察不能介入經濟糾紛”

,另外一方面因為當地黑社會要債事件不止一次發生,惡勢力範圍很廣,不便招惹事,既已履行勸解責任,想駕車離去,被馬金棟,於秀榮攔下,在外面交談。

這時,樓內幾人圍打於歡,逼於南角,出於自衛,於歡捅了4人。

4人應該是衝了上來,沒想於歡會真捅,郭彥剛見形勢不對,躲閃被捅。

其他3人都屬於自衛,只有這一下背擊,可以理解為“於歡情急之下的不剋制”。

但是正常人處於他那個情況,誰能剋制?

接著民警衝進來,於歡交出刀具。

捋完事件,如果考慮

“要債人串供”

“忽視限制人身自由”(警察瀆職)

兩個因素。

絕對絕對,不該是現在這個判罰。(無期徒刑)

而且法院給出的依據也“冷酷”得可怕。

本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

不能正確處理衝突

,使人受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說一句,法律,是一種人類想象出來的產物,只有相信它,它才有效。

一個人不信,沒有什麼用,幾十億人會將你的聲音淹沒。

幾十人,幾百人,幾萬人,甚至幾百萬人不信,去質疑它的“合情合理合法”性。

那麼它的“不破金身”就會坍塌,重建。

公元前1776年的《漢謨拉比法典》,是那時幾十萬

古巴比

人的合作手冊。

209條和210條規定:

“如果一個上等人殺了另一個上等人的女兒,懲罰就是把兇手的女兒給殺了賠罪。”

多麼可笑的條文。

在當時確是理所當然。

這也證明了,不合理的事情,隨著時間,是會改變的。

我們能做的,就是站出來,把這事傳播出去,讓更多人關注到這件事。

然後等待事件在輿論的壓力下的發酵,澄清,發展,直到用一種更為溫情的立場去告訴大家一個結果。

這,才是法律的意義。

PS:ZHIHU請不要讓有關這件事的帖子,評論和問題逐漸消失在時間線上,讓大家搜尋不到。

要不然希望這個社會,法律,國家越變越好的人們,會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