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樂斌擊斃

徐純合

的案件,再一次令輿論譁然,作為一個有一定執法經驗的警察,也從自己的角度,給出簡單的行為分析,分析依據來自央視目前公佈的現場監控錄影,有不足之處,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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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徐純合蓄意擾亂公共秩序。

影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徐純合是在車站內走到安檢門口,將旅客推出了進站口,並且將進站大門封閉,毫無疑問這是蓄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之前網上盛傳,徐純合是因為長期上訪,被安檢人員阻攔不能進站才大鬧車站的,從影片中可以看到,其已經進站並且沒有遇到阻攔,傳播該謠言的人員,應當承擔

法律責任

第二階段

:李樂斌對徐純合進行阻止,我們可以看到李樂斌在制止徐擾亂治安的行為時,徐進行了反抗,最終李樂斌透過控制其手臂,恢復了正常旅客進站的秩序,但是徐的反抗行為一直沒有停止,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李樂斌在執行上也犯了錯誤,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那麼赤手空拳去對付

違法犯罪份子

,說明沒有做好充分準備,也是置自身安全於不顧,這個就不叫勇敢了,屬於莽撞。這種情況下使用警棍或者

警用噴霧劑

都是完全可以達到制服效果的,並且應當使用手銬對其進行約束,當時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持續保持對徐純合的控制狀態,同時呼叫其他協警、安檢員等去取來約束性警械對徐進行控制,防止時態進一步擴大。

第三階段

:李樂斌返回警務室,徐純合瘋狂追打。說句心理話,看到這一幕很心痛,如果當時徐純合不是追打李樂斌,而是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傷害周圍群眾,那麼警察就沒有盡到自己保護人民群眾的職責,將廣大群眾置於被犯罪份子傷害的危險境地,說明在執法工作時不夠強硬,該採取果斷制服手段時,畏首畏尾,執法意識出現了很大問題。

第四階段

:李樂斌持警棍對徐純合進行擊打,這裡暴露出最大的問題是,警察不會使用警械,在制服嫌疑人時,擊打其上肢部位是非常錯誤的使用方法,我們可以看到在李樂斌踹了徐純合一腳時,徐出現了下盤不穩的情況,實際上正確的使用方法,是用力掃擊對方下肢小腿部位,使其喪失平衡,倒地後再予以制服,而李樂斌應該沒有任何格鬥實戰經驗,造成了徐純合不僅沒有被制服,反而兇焰大盛,進一步使用了更為危險的手段。

第五階段

:徐純合拋摔其女兒。這個行為的惡性非常之大,已經屬於

故意傷害

,甚至故意殺人的行為,幼童在遭受這樣的摔擊時,其傷害後果是不可估量的,小姑娘的運氣比較好,如果在摔擊時磕傷頭部、

震裂內臟

,那麼很可能面臨直接生命危險。我們為小姑娘慶幸的同時,徐純合這樣的父母,又與禽獸何異,虎毒尚不食子,徐某枉稱為人。在這個時候,正確的做法,依照《

警械及武器使用條例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應當使用槍支對其進行警告,要求其將孩子放回地面,不聽勸阻的,應當開槍射擊,以避免更大損失,而李樂斌沒有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實際上在徐拋摔孩子的時候,就應當果斷開槍將其擊傷或者擊斃。非常萬幸的是,徐之後繼續與李樂斌纏鬥,而沒有將身後的另外兩個孩子舉起來摔死。

第六階段

:徐純合在搶奪警棍之後,持棍向李樂斌頭面上身進行擊打,警告無效後,李樂斌開槍將其擊傷,後導致其當場死亡。監控中看不到徐被子彈擊中的部位,根據徐之後坐在椅子上的動作,應該是擊中了軀幹部位。需要說明的是,擊打他人頭部,已經是危及生命安全的行為,李開槍的行為完全合法,應當給予肯定。其依據是第九條第十款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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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起很正常的阻止

暴力抗法

,依法擊斃嫌疑人的事件,在所謂“網路民意”的推動下,卻演變成了一場全民圍觀的大戲,凸顯瞭如下幾個問題

一、

政府針對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缺乏應急反應意識,

宣傳導向有誤,造成群眾不能瞭解真相,給了造謠生事者很大的活動空間,執法公開化,執法透明化,是執政者今後必須面對的問題,廣泛接受群眾監督並不是對正常執法活動的約束,而是對正常執法活動的保護。“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硬也要告訴大家,我們是在打鐵,不是在打人,政府不主動公佈真相,就無法安撫離亂的人心。

二、

造謠生事,虛構事實者眾。

不看具體行為,不看具體證據,任性的發表任何沒有依據的謠言,去迎合部分人“政府有罪,上訪有理”的心態,我在國外的朋友還特意問過我對這件事怎麼看,我當時告訴他等到全部證據公佈,才能發表意見,而這時“徐純合是因為長期上訪被政府藉機除掉了”的論點已經塵囂直上,也直接導致了網路上一片“警察故意殺人”的論調,不懂法要學,不知事要看,不負責任的發表惡意的言論,只能證明你自己心中也充滿了惡意。

三、

警務工作缺少規範化培訓,警力、執法意識和執法技能缺失

。在車站這樣的人員複雜場合,僅有一個警察是明顯不夠的,讓人悲哀的是,

李樂斌一直在孤軍奮戰,沒有能夠得到自己戰友的幫助,

面對如此窮兇極惡的犯罪者,李樂斌與其他無辜群眾的生命安全時刻處於危險之中。而李自身的執法意識和執法技能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什麼程度的強制手段,強制手段如何正確使用,光看書是不可能學會的,必須進行嚴格的培訓和長期的練習,如果李樂斌能夠採取正確的處置方法,徐純合會得到法律的懲處,也避免了傷亡後果的發生,就算他是一個

犯罪者

,他的死亡也是應該儘量避免的,這是對人基本生存權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