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因為一個今天剛回答完的問題的緣故,我突然回想起來很多平時和市裡的法醫們嘮的那些嗑,其中不乏有一些很奇奇怪怪的案子,回想了幾次,有幾個特別經典的,於是打算用這篇專欄來記一記。

(一)離奇的投毒途徑

某一年大年初三的早上,A到派出所報案,說自己的妻子不知道怎麼回事,一大早起來就斷氣了。

趕到現場後,就像A描述的那樣,其妻子B仰面死在了一張雙人床上。

從現場來看,沒有搏鬥的痕跡,而屍體表面也沒有任何的傷痕,只是面部呈異樣的紅色,法醫覺得很有可能是中毒死亡。

隨後, 在過年的零星爆竹聲中,法醫對屍體進行了解剖,可出人意料的是:

——在死者臟器,特別是胃組織及胃內容物中沒有檢出任何可能致死的毒物。

因為

檢驗結果不支援中毒死亡的推測,而死者體表無傷,也沒有機械性窒息的徵象,於是法醫最後給出了“正常死亡”的鑑定結論。

不料就在大家準備回家過年的時候 ,死者的父母兄妹來到了派出所,

表示對警方給出的死亡原因有強烈懷疑,稱B身體一向很好,不至於不明不白的就死了

,而且還說B和A結婚後經常吵架鬧矛盾。

親屬懷疑是A殺了B,而且要求對B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鑑定。

在死者親屬的再三要求下,法醫只好對屍體進行了更加全面徹底的解剖。

在這次解剖過程中,法醫意外地發現死者子宮有異樣,不僅

表現為下垂、分泌物多,而且還在其中發現了異物。

於是,法醫

對死者的血液、子宮及宮內異物進行了提取及檢驗

,結果竟都檢出了

劇毒氰化物。

這一次的屍檢結論和第一次屍檢完全不同,

B是死於氰化物中毒。

根據這一個結論,警方收審了A,在審訊中A終於承認了殺人經過。

原來A和B婚後一直感情不和,A在部隊駐地還找了個小三,於是多次提出要與B離婚,B一直不同意,擺脫B異常心切的A就

趁過年回家、夫妻行房的空檔把氰化物偽稱為避孕藥塞入B子宮

致使其中毒死亡

眾所周知,毒物作為殺人兇器的原理在於

毒物被血液吸收並達到一定量

,但

毒物被吸收入血液的方法並不只有口服一種,還有注射、呼吸等多種途徑。

就本案來看

,給藥的方式是

十分罕見地透過子宮粘膜的吸收達到中毒死亡的目的

,法醫在初次屍檢的時候因為先入為主的緣故猜測為口服中毒,檢查不全面,忽略了其它途徑,差點釀成冤案。

(二)生前傷和死後傷

某日,某地公安分局送來了一具男性屍體委託謝法醫(當時還是一名外科醫生)進行屍檢。

送來屍體的警察告訴法醫死者系A,是他近日收審的疑犯,A前幾天被關入審查站的時候因為屬於“新來的”,於是同號犯人B、C、D等人

對這個新進號的人進行了勒索

,面對勒索A表示不從,而且還對幾人進行了謾罵,於是

遭到了毆打。

群毆過程中,

B揪住A頭髮,將其右額頭朝牆上猛撞了一下,A當時就站立不穩栽倒在地,見其倒地眾人仍然沒有停止施暴,其中C用皮鞋多次踹擊A頭部和麵部,但不論眾人如何毆打,A一動不動,這時幾人才發現A已經死亡。

最初屍檢時,謝法醫

發現死者遍體鱗傷,其中頭部傷痕累累

,於是他診斷

A系被人用鈍器多次暴力擊打頭部,造成顱骨多處粉碎性骨折,最終引起腦組織挫傷出血死亡。

當時是文革結束的時候,體系不健全,

一名外科醫生的診斷竟然被作為審理此案的法律依據。

根據這一診斷結果,

這起共同傷害致死案的主犯B被判處死刑,而主犯C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但其中C的家屬對此判決不服,開始逐級到政府部門上訪。

許多年以後,這次漫長的申訴終於有了結果,原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無巧不成書,這時謝法醫正好被借調到了該院的法醫技術室 ,又一次被指派為此案的法醫學鑑定人。

由於死者A的屍體早已火化,這次鑑定只能進行文證檢查,但這時的謝法醫已經具有了相當的法醫學鑑定水平和經驗,他在對文證材料的研究中發現死者的頭部損傷主要有兩種 :

一·右額頭被人抓扯撞擊牆壁的撞擊傷

二·左額頭被皮鞋踹擊、擊打所致傷

這兩種損傷

都形成顱骨粉碎性骨折

,其

損傷程度均足以造成腦組織挫傷

導致A腦出血死亡,但

兩次同樣致命的損傷有先後之分,牆壁撞擊在前,皮鞋踹擊在後

,結合A的傷口痕跡,還有明顯的生前傷死後傷區別,結合被B揪住頭以頭撞牆後有站立不穩、栽倒在地現象,倒地後對各種打擊包括林某皮鞋踹擊無反應等情形,謝法醫分析

第一次損傷造成的牆壁撞擊傷已經造成了A的死亡,而第二次因為皮鞋踹擊造成的傷害物件很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死去的人。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

只有B應該對A之死負主要責任。

後來,法院雖然改判C有期徒刑數年,但已經晚了。

C在服刑期間,和所在的勞改隊參加了一個修路的工程,他在一次採石爆破中被巨石砸成重傷,送醫院的過程裡就死了。

(三)車間裡的奇案

案件發生在一個製藥車間。

原職工A將車間主管B暴打了一頓,B

在兩小時後感覺頭昏心痛 ,渾身大汗淋漓

,於是就去醫務室就診 ,在給醫生描述症狀的時候

突然倒地昏迷,將B送入醫院時他的心臟已停止跳動

原來,矛盾的起因是A因為平時表現不好,在職工評議裡被迫下崗,A

對此非常憤怒,認為是B在背後搗鬼,方才對B大打出手。

屍檢時,法醫

發現死者左胸部肋骨骨折,而且左胸腔內有較多積血

,於是把死因定為了

因左胸部肋骨骨折引起血氣胸致使縱膈移位,發生呼吸迴圈衰竭而死。

根據這個鑑定,法院判處了A有期徒刑23年,A不服,上訴至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法院經文證檢查認為

前次屍檢鑑定對死因所作的結論模糊不清,要求對屍體再次進行復核鑑定。

在隨後進行的第二次屍檢中,法醫發現

死者生前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並有十分明顯的新鮮病變特徵。

這一突如其來的發現使得本案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據此病史,B的

死因應該是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

由於出現了A的毆打這一誘因引起了心臟病發作而導致猝死。

也就是說,

B左胸部肋骨骨折雖為A打擊所致,但與B之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最後法院根據這個鑑定,改判被告人A有期徒刑11年。

(四)被砍傷的屠夫

這是一個關於“

鑑定時效

”的典例。

A是賣豬肉的屠夫,某一天因為攤位的問題和旁邊賣菜的B發生劇烈爭執,兩人大打出手,撕拽中A將B衣衫扯破,

B惱羞成怒,拿起桌子上的砍刀亂舞一氣,將A右前臂砍傷。

隨後,A被送往醫院,人民醫院診斷傷情為

1·右前臂開放性損傷

2·尺側肌肉斷裂

3·尺神經損傷、尺骨骨折。

人民法院

審理此案的時候委派法醫再次進行傷情鑑定,法醫檢查後

認為醫院的診斷是對的

,受害人A的骨折傷、

肌肉裂傷

雖然癒合,但

因為尺神經受損,會遺留包括握不緊物品、手指無法屈伸等一系列的後遺症

,這會

嚴重的影響受害人肢體運動功能

,於是依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中有關標準,

將其傷情定位重傷。

根據這個傷情鑑定,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判B有期徒刑9年。

一開始,B對此判決沒有表示任何異議,老老實實的服刑去了,但是一年以後B的老媽卻申訴 到了原審人民法院,要求對A的損傷程度重新鑑定,理由是前幾天他們

在肉產品市場又見到了A,而且發現其右手可以靈活自如地剔肉

,於是

認為鑑定有問題,A沒有受那麼重的傷。

隨後,法院委派法醫對A的傷情進行了複核鑑定,結論為右前臂尺神經損傷和尺骨骨折,這和當初的鑑定結果是一樣的,但

經治療恢復得非常好,其右手已經不存在運動功能障礙,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鑑定為輕傷。

也就是說就現在來看,

當初作重傷依據的“嚴重的影響受害人肢體運動功能”這一點是不存在的。

於是,原審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改判B有期徒刑一年。

(五)眼睛

兩個人(A和B)在喝酒的時候不知道為什麼打了起來,A一氣之下提起酒瓶子把B的眼睛給封了,之後B被送到醫院,

診斷為左眼角膜裂傷,玻璃體脫失

,醫院一看

這種情況也就差不多失明瞭,於是把他左邊眼球給摘了。

手術結束之後B越想越咽不下這口氣,於是到法院起訴A故意傷害罪,當時負責這個案件的法醫一看,覺得沒毛病,這A把人家眼睛打瞎了,眼球也摘了,真該判,於是就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當中有關“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的規定

把B的傷情定為重傷

,接著法院根據這個判據

判處了A兩年有期徒刑。

隨後,A表示不服,喊冤,請求重新進行傷情鑑定,負責重新鑑定的法醫

在鑑定的時候真的發現了問題——

受害人B打小視力就非常的差,13歲的時候曾被診斷為“先天性弱視“,

依據WHO制定的視力障礙標準,B在受傷以前的視力已經屬於盲的範圍。

也就是說,

B在被打之前就已經瞎了,被A打了一頓的結果頂多只是把一隻瞎眼給取了下來。

這個觀點一提出來,簡直讓人目瞪口呆,而重新負責鑑定的法醫經過很慎重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他的建議是基於功能學、

形態學

的角度出發的:

從功能學的角度看,

眼睛的作用是產生視覺

,而B之前就盲,A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到這一點,所以

A的行為沒有對B造成功能性損害。

從形態學角度看,

眼睛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容貌完整端正,不至於讓人看起來非常醜

,A的行為造成了B眼球摘除,

等於造成了形態學方面的損害

,但

也不是無法挽救的

,因為還可以由A交出足夠的賠償金

讓B安裝假眼,從而恢復因為傷害行為造成的形態學損傷

綜合幾方面來看,

B受到的損傷不能被簡單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了重大傷害,而應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定為輕傷。

就這樣,複查的法醫將傷情定為了輕傷,法院經過反覆決策認為此鑑定有科學依據,於是重新審理了案件,

將A的刑事處罰免去了

一次反覆推敲的傷情鑑定,就這樣挽救了一個人的一生。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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